2020年12月14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消费者协会)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被告内蒙古小哥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哥出行公司)向消费者退还押金,将收取而未退还的押金向“小哥出行”运营地的公证机关依法提存,并向未退还押金的消费者公示;小哥出行公司在《内蒙古日报》A1版和内蒙古自治区级以上电视台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经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小哥出行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15日,通过开发的“小哥出行”APP向消费者提供互联网租赁服务。消费者使用小哥出行公司的共享汽车,需先下载手机APP进行注册并交纳1000元押金。2019年5月24日,“小哥出行”APP发布“业务调整通知”,表明要暂停分时租赁业务,公司正在筹措押金,押金预计一个月时间逐渐退还到用户支付账户。自2019年5月开始,消费者协会陆续收到消费者关于小哥出行公司押金未退还的投诉。截止2020年10月29日,消费者协会收到消费者自行组织登记签字表合计594人,未退还押金、存款余额、VIP金额、保险垫付、广告费欠款合计59.4万元。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协会作为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登记并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法人,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小哥出行公司虽已停止经营,但其主体资格处于存续状态并未消灭,仍是法律上的经营主体和责任主体。
小哥出行公司未能按照《用户协议》约定按时退还押金,其行为既侵害了已知消费者合法权益,亦对潜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危险,小哥出行公司的侵权行为打击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破坏了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根据法律规定理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本案审判长表示,消费者协会在本公益诉讼中代表的是不特定消费者,但并不排斥个人消费者向小哥出行公司另行主张权利。
本案作为内蒙古自治区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首例由消费者协会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首例涉及互联网汽车租赁的公益诉讼案件,由于涉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本案的宣判为企业经营敲响了警钟,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终将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