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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中院环资庭荣获第六届自治区 “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作者:佚名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全区各级机关和广大公务员在新时代体现新担当、展现新作为,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关于表彰第六届自治区“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决定》,授予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谢伟英等39名同志“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称号,授予兴安盟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民事审判第四庭)等19个单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称号。

  

  今天,我们先看看兴安盟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风采吧!

  

  

  2018年以来,兴安盟中院环资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环境资源司法新理念,始终坚持用司法手段保护生态环境,紧紧围绕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目标任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审理好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等环资类案件,全力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审理全盟首例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凝聚社会各界合力构建多元联动共治格局,加强与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等部门的衔接,认真落实回访制度,引导社会提升环保法治意识,营造浓厚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氛围,合力营造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幸福家园。

  兴安盟中院环资庭始终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于环资案件审理全过程,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修复生态环境的核心功能,落实“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教育、督促修复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开展全盟首例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倾力打造“青山+替代性修复”方案,对于盗伐、滥伐林木、非法猎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环境污染等各类破坏环境资源后无法彻底修复的案件,引导当事人采取异地补植树木、营造动物栖息地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将惩罚犯罪与生态保护有机结合。与兴安盟林业局选定1000亩宜林土地建立“兴安盟司法生态修复基地”,引入专业市场主体进行造林和管护,用于植树造林,集中实现替代性修复,目前已完成200亩造林养护任务。在案件审理的同时,注重实际执行以及回访,确保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落实到位,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为绿色生态建设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


原文链接:http://nmg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1/id/570743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