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上午,固阳县人民法院对以韩喜柱为首的33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韩喜柱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张少兵等23名被告人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对贺三俊等3名被告人分别以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对潘云等6名被告人分别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挪用资金罪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1年至2018年,被告人韩喜柱任包头市昆都仑区昆河镇和平村村委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党总支书记期间,拉拢村“两委”班子成员,以村委会为依托,在和平村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在和平村征拆过程中,为谋取私利,拉拢政府成立的“监控组”成员,以砸房方式相要挟,迫使村民交纳“建房费”。此间,被告人贺金豹借助韩喜柱的影响力垄断和平村楼板市场,威胁、阻止村民购买和平村以外的楼板,强迫被害人购买明显高于市场价的楼板或向被害人收取楼板“差价”,索取钱财。在此过程中,该组织规模不断发展壮大,逐步形成了有明确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侵吞村集体资金、借助和平村开发建设的机会,通过“监控组”的暴力拆迁行为在村内形成威慑和非法控制,迫使村民向村委会交纳“建房费”和购买韩朝、贺金豹的楼板,大肆攫取经济利益。该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破坏了和平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侵害了和平村村集体和村民的财产权益,扰乱了和平村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和确认的证据,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