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赵明、史旭东、刘福强、扎拉噶么吉、胡兴武五名被告人涉恶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五名被告人分别以寻衅滋事罪、非法入侵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赵明在包头市高额放贷,并纠集被告人史旭东、刘福强、扎拉嘎么吉、胡兴武,在讨债的过程中,通过实施强迫债务人签订借条,强行扣走债务人车辆、生产设备、废旧金属物品、挖掘机等贵重物品,殴打、辱骂、非法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债务人住宅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明在向他人高额放贷的过程中,纠集被告人史旭东、刘福强、扎拉嘎么吉、胡兴武,多次实施违法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侵害群众利益,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青山区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手段、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