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逾期提供证据 造成原审判决改判
近日,通辽市科尔沁区法院在审理再审申请人康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屈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王某某在本案原审庭审中恶意不提交涉及本案的一组关键证据,却在本案再审庭审过程中提交该证据。法院责令其说明理由,经审查其理由不成立,该行为属逾期提供证据,且造成了原审认定案件事实错误,导致原审判决被改判。
本案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王某某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罚款五万元,王某某未提异议。
提醒!
司法秩序不容亵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伪造证据、毁灭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王某某的行为,不仅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还严重的扰乱了法院的正常诉讼秩序,科区法院本着坚持法律尊严不容践踏,法律底线不容触碰的原则,及时对王某某进行了惩戒,彰显了维护司法权威的正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