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下午,固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虎金、王树平、王玲、王永平恶势力团伙犯敲诈勒索罪、妨害作证罪、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虎金为被告人王树平、王玲、王永平之父,四被告人均系固阳县下湿壕镇前海流村村民。2001年开始至案发期间,被告人王虎金带领被告人王永平、王玲、王树平以殴打、威胁、恐吓等手段向村民索要财物,以暴力、辱骂、驾车冲撞等方式欺压拉运司机,控制固阳县通江矿冶公司铁矿的拉运业务,逐步在村内树立家族威名,并利用其在村内的家族势力破坏前海流村后队队长选举,干涉村民房屋拆迁,扰乱该村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王虎金、王树平、王玲、王永平在固阳县下湿壕镇前海流村采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欺压同村村民,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属于恶势力团伙犯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虎金、王树平、王玲、王永平犯敲诈勒索罪、妨害作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虎金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树平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永平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王玲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