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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法制报】盘点2020 | 为企业发展创造更多“司法红利”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新疆法院网 作者:佚名

  为企业发展创造更多“司法红利”

——我区法院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纪实

  

法院定期“上门”送法,矛盾纠纷可选择专业团队调解,审执案件有“绿色通道”……过去的一年,我区法院全面落实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推出的服务保障自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1+N”系列措施,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营商环境建设中的规范、指引和推动作用,全面落实纾困惠企司法政策,通过提办案速度、降应诉成本、增司法便利,为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全面发力。落细落实 “暖企”举措2020年,在法院帮助下,因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饱受困扰的乙钙业公司走出困境。此前,在新疆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甲钙业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被执行人是生产轻钙及石灰的私营企业,因无力经营已将企业转包乙钙业公司。乙钙业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虽受疫情影响,但很快复工复产。
一旦对企业采取强制措施,就等于捆住了发展的手脚,随之而来是生产停工、员工失业等更多新的矛盾。
针对此案,博州中级法院采取“活封”方式,即准许租赁企业进行加工生产,帮助民营企业渡过难关,并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将所得收入的承包费全部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并于5年内全部给付完毕。
去年以来,我区法院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不轻易采取查封扣押方式,不轻易冻结企业基本账户,不轻易判决解除合同,坚持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还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了机会。
企业在爬坡过坎,如何从司法领域优化营商环境,让更多的企业留得住、发展得好?
围绕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和司法保护的目标,自治区高级法院从“访企”“便企”“护企”上“落笔”,加强与和工商联、商会的沟通,及时回应企业关切;开通涉企“绿色通道”,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提高办案效率,努力降低企业涉诉成本;妥善处理涉企产权案件,依法惩治侵害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
数据显示,2020年全区法院审结涉企民商事案件11.64万件,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达89%以上,平均审理时间缩短21.6天。通过开通涉企“绿色通道”,2020年5至10月,全区法院对涉中小微企业诉讼案件优先立案10539件,优先办理10231件,对确有困难的民营企业缓减交诉讼费案件870件,共计411万余元。纾困解难挽救困境企业

  破产,于企业而言,有可能是“涅槃重生”。能否度“危”为“机”,破产审判面临着巨大考验。

  

  在法院受理的众多案件中,一边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边是民营企业的生死,如何二者兼顾?2020年以来,我区法院持续深化破产审判机制改革,对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危困企业,积极适用重整、和解程序,盘活市场资源配置,使其恢复生机、重返市场。同时,综合运用强制清算、破产清算、“执转破”等多种手段,引导产能落后、经营困难、资不抵债的民营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

  

  2020年12月,在自治区高级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二庭法官的主持下,债务人新疆某乳业公司与债权人伊犁某乳业公司在破产审查阶段达成和解,债务人新疆某乳业公司得以再生。

  

  新疆某乳业公司曾是当地颇有名头的龙头企业,后因种种原因,尚欠债权人伊犁某乳业公司5600万余元债务未能清偿。2020年6月,伊犁某乳业公司向自治区高级法院伊犁州分院申请该公司破产清算,该院受理了此案。

  

  承办法官对新疆某乳业公司及股东进行了走访调研,了解到该公司股东希望能继续生产经营,保留该公司品牌,并有意与伊犁某乳业公司协商解决债务清偿事宜。

  

  该院在破产清算申请阶段积极引导伊犁某乳业公司与该公司和解,原因在于和解既有利于民营企业脱困再生,注入新鲜血液,也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

  

  该院党组书记洪流与伊犁某乳业公司、伊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公司股东进行沟通协调。经过多方努力,2020年12月3日,该案以第三人(公司股东)担保清偿债务的方式达成和解,实现债务人与债权人利益共赢,使企业得以脱困再生。

  

  助企业纾困解难、激发市场活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我区法院围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据统计,2020年,全区法院审结清算重整案件 82件,盘活资金133.1亿元。

多元化解 推进源头治理

  2020年12月30日,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副院长王彩霞参与一起重大案件调解,成功化解了两家企业的矛盾纠纷。

  

  调解中,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分期支付4500万元工程款。案件的成功调解缓解了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员工工资难以及时给付,陷入经营困境的现状。

  

  事后,原告新疆某环保公司总经理张某激动地说:“案件顺利调解,为我们减轻了诉累,也最大限度减少了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为法院点赞。”

  

  2017年6月,被告新疆某公司将某环保工程发包给新疆某环保公司施工,双方签订合同,合同总价1.18亿元。2018年5月,该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被告支付工程款7600万元,余款迟迟未付,原告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中,被告新疆某公司对工程质量提起反诉,认为涉案工程质量不合格,请求从工程款中扣减维修费用。原告认为该工程已经竣工并交付使用,应当依约支付剩余工程款。

  

  王彩霞了解到新疆某环保公司因资金周转问题,陷入经营困境后,立即梳理双方争议焦点,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并为双方提供了调解方案。

  

  最终,双方均认为法院提供的调解方案公平公正,切实可行,表示愿意作出让步。此案得以顺利结案。

  

  “面对这类疑难复杂案件,不能一判了事,有时调解比审判更能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王彩霞说。

  

  2020年以来,全区各级法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主动融入党委和政府领导的诉源治理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沟通协作,完善调解与诉讼的有机衔接,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企业化解纠纷提供了更多选择。

  

  

  


原文链接:http://x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1/id/57305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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