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的一天,吴某驾驶其新买的汽车在高速路上行驶,车辆突然报警提示:“无法获得完全的传动功率,请至售后服务检查。”
吴某立刻与其购车的某4S店工作人员联系,将车拖回店里检查。该车是吴某于一个月前购买的新车,当日吴某本来是要去给该车挂牌落户,没想到半路上发生了这样的事情。
4S店工作人员检查后发现,该车发动机存在故障,于是更换了一台发动机,并通知吴某前往维修站提车。
“你们能提供更换的发动机的合格证吗?”吴某询问。
“两个发动机型号是一样的,肯定没问题。”4S店工作人员口头表示发动机质量有保证,却无法提供相关证明。
见此情形,吴某拒绝提车。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吴某遂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4S店向其更换一台同型号的新车,并赔偿其缴纳的交强险、商业保险以及购车税等损失共计7万余元。
案件庭审中,4S店称,吴某没有证据证明发动机出现故障是因为4S店出售的车辆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有可能是驾驶人自己操作不当导致,也有可能是其他原因。且根据法律规定,发动机需要更换两次以上才能要求换一台新车,而吴某购买车以后只更换过一次发动机,不符合换车条件,因此4S店同意修理,但不同意换车。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吴某购车仅一个月就发生故障,4S店如果认为出现故障的原因不是其销售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那么4S店应该提供证据证明,而不是由吴某证明销售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
其次,4S店既无法保证能修好原来的发动机,又不能更换新的有合格证的发动机,且发动机属于影响车辆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件,所以吴某要求更换一台新车合情合理,也有法律依据。
同时,对于吴某的其他损失,因均系4S店的违约行为产生,所以也应得到赔偿。吴某支付的购车税,可以要求4S店开具退车发票和退车证明,自行向税务机关申请。
一审法院判决4S店为吴某更换一台汽车,同时赔偿吴某相关损失1万余元。
一审法院宣判后,4S店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购买私家车作为出行工具,但在购买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检查4S店交付的材料是否齐全。除购车发票外,还要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且4S店要主动向消费者说明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维修更换车辆部件,尤其是更换发动机等重要部件时,最好能够到场检查,确保更换的部件符合质量要求。
发现问题及时与4S店沟通,并注意保存证据,以便在出现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