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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经济发展 | 新疆法院“315”行动战果 造假售假者获刑并被处罚金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新疆法院网 作者:佚名

乌鲁木齐市的王某听说卖假酒能赚钱,为牟取利益,于2019年2月至9月期间在其出租房内采用以次充好的方式,用低价的白酒灌装高档白酒销售。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在王某的出租房现场查获344瓶“伊力特”牌白酒和30瓶“五粮液”牌白酒,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为73112元人民币。

  此外,由于这些“高档白酒”的价格比市面上正品的价格低很多,王某已通过各种渠道出售了一批“高档白酒”,从其手机交易记录查出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共计人民币37450元。案发后,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近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依照我国刑法规定,认定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涉案白酒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一些人为了牟取暴利,不惜铤而走险,制假售假,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也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新市区人民法院严格贯彻“1+N”系列措施中对侵犯知识产权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从快从重高压打击的要求,严惩链条式、产业化知识产权犯罪,切实加大对恶意侵权人财产刑的判处力度,依法剥夺侵权人再犯罪的能力和条件。同时,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市场商品琳琅满目,假冒伪劣商品无孔不入,要提高甄辨能力,也要积极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x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7/id/53594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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