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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听“十大法治人物”讲宪法故事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重庆市司法局 作者:佚名

  2014年12月4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的第一个国家宪法日。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2月3日,我市公布了第三届重庆市“十大法治人物”。重庆日报记者特地采访了部分获奖者,听他们向读者讲述那些生活中的宪法故事。

  市司法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武隆区后坪乡白石村第一书记杨懿:

  宪法可以给人温暖和力量

  “如果仔细读宪法,就会发现它赋予了我们很多权利,这些权利可以帮助和保护他人。”杨懿讲述了一个关于宪法使人重拾自信的故事。

  “还不是因为他老汉,这个娃儿造孽哦!”2017年底,在武隆区后坪乡驻村扶贫的杨懿入户调查时发现,只要提到许鸿鹏(化名),村民们就会如此感叹。

  原来,许鸿鹏小学五年级时,父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徒刑。母亲离家出走,许鸿鹏跟爷爷奶奶一起生活,是村里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这是个很典型的因案致贫家庭。”杨懿认为,政府的扶贫政策能让这个家庭能维持生活,孩子的教育也不是问题,但是爷爷奶奶对孩子的心理成长、志向形成却爱莫能及,需要有人对孩子进行精神引导陪伴。

  于是,杨懿常去看望许鸿鹏。与许鸿鹏聊天杨懿才发现,孩子心理负担很重,年迈体弱的爷爷奶奶、在服刑的父亲、出走的母亲、家徒四壁的房屋……“最难受的是,同学们歧视我,对我指指点点。”许鸿鹏抹着眼泪告诉杨懿,他讨厌自己有这样的父母,也不想留在家里读书了。过两年他准备去主城打工,补贴家用。

  “鸿鹏,你知道吗?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是其中之一,任何人都应该被平等对待。”杨懿告诉许鸿鹏,每一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不能因为其出生、民族、经济情况以及父母而受到歧视。

  杨懿经常耐心地辅导鸿鹏学习,也慢慢打开了他的心扉。许鸿鹏变了——他不再逃避同学们的异样眼光,因为他知道,自己和大家是平等的,这是宪法赋予他的权利。见到杨懿,他不再是毕恭毕敬地鞠躬叫杨书记,而是大方地喊着杨叔叔。2019年,许鸿鹏小升初时,以全校第一名的成绩考上了武隆最好的初中。

  在杨懿看来,宪法就像阳光和空气。当你真正理解它时,就会感到被保护的温暖和力量。对于陷入困境的特殊儿童,要注重用法律去帮助他们重塑自信,指引他们走出“心理贫困”,走向光明前途。

  石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人谭克伦:

  老百姓要树立主观维权意识

  54岁的谭克伦从事执法工作已有15个年头。而对于宪法的认识,谭克伦用一句话来描述:“宪法在生活中无处不在。”

  “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近年来,不少老百姓都会用宪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了!”说到这里,谭克伦谈起3年前他接手的一起商品房买卖纠纷。

  “开发商把住过人的房子当新房卖给我,明显违反了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2017年5月,谭克伦接到一位谢姓女士的投诉。

  原来,谢女士于当年4月30日,通过中介在石柱县黄水镇购买了一套40平方米的精装房。付完14多万元房款后,谢女士在接房时却傻了眼——房屋不仅脏乱,其门窗也有破损,客厅吸顶灯内有不少昆虫,灶台内有大量油迹。更让谢女士意想不到的是来自邻居的一句问候:“咦,你们又换房东啦?”

  谢女士这才意识到,自己购买的房子曾被居住过,而中介和开发商刻意隐瞒,将这套房以新房的价格卖给了自己。

  “整个过程谢女士的维权意识非常强,对《宪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条例都很清楚,但整个事件却‘卡’在没有证明房屋曾被居住过的确凿证据。”谭克伦回忆说,随后,他前往谢女士购买的“新房”调查,发现水电气表均有使用记录,但开发商仍然一口咬定只是装修期间工人在此短暂居住过,只愿意赔谢女士8000元。

  为拿到确凿证据,谭克伦又来到石柱县国土资源局调查。他发现,谢女士购买的这套精装房存在销售记录:一位袁姓男士,曾于2016年与开发商网签了该套房屋的预售合同,并在未办理正式产权登记的情况下入住长达半年。后来因为其他原因,袁先生解除了预售合同,开发商便以尾房名义将此房对外进行销售。

  “根据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你们用欺诈的手段,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将对你们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当谭克伦将证据摆在开发商负责人面前时,他顿时哑口无言,态度也180度大转变,不但主动承认了整个销售过程,还积极配合调解,与谢女士达成了3万余元的赔偿协议。

  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吴琳婧:

  加大对宪法和法律法规普法力度

  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吴琳婧说,自己的工作就是通过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帮助劳动者。对她而言,最开心的事情,莫过于看到劳动者的满脸愁容变成灿烂笑脸。

  “今年1月,一位姓王的先生从武隆特意赶来向我们求助。”吴琳婧回忆说,经询问得知,王先生被北京一家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派驻到重庆从事销售工作,去年底却被公司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不仅如此,该公司还拖欠了他8个多月的工资8万多元。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都有公民应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的相关条例规定。”王先生说,“我就希望他们把该付我的工资给我。”

  “看得出来,王先生自己先了解了相关法律,才来仲裁院。”吴琳婧说,但由于他和北京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工作地在重庆,王先生将面临只能亲自去北京申请仲裁的难题。

  根据以往的经验,如果不帮助王先生,他可能会为此在重庆与北京之间往返五六趟。

  “您先别着急,我们先和北京公司联系。”吴琳婧安慰说。同时,她还建议王先生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此事,以节省大量时间成本。吴琳婧很快联系到北京公司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对方给出的解释是:因公司经营困难,造成了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和拖欠工资的情况。

  在与该公司沟通过程中,吴琳婧采取了“反复普法”的方式。“我很多次告诉他们,《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有保护劳动者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有取得报酬的权利,企业应该依法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吴琳婧说,10来天后,终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王先生获得了北京公司支付的工资和经济补偿等共计5万元。


原文链接:http://sfj.cq.gov.cn/sy_243/sfwm/202012/t20201204_85351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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