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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金融公证典型案例发布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重庆市司法局 作者:佚名

  编者按:近年来,我市公证与金融行业不断强化协作,在聚焦金融风险防控体系构建、助推金融行业稳健发展中积累了丰富实践经验。为持续探索金融公证科学发展之路,推动公证与金融行业合作走深走实,市公证协会、市银行业协会共同启动金融公证典型案例评选活动,遴选出了具有创新性、指导性、较高专业水平、较好社会效果的十个典型案例,并于10月15日举办了“十大金融公证典型案例”发布会,综合反映了近年来我市公证工作服务金融市场规范与发展的亮点和成效。现将“十大金融公证典型案例”印发,供借鉴参考。

  案例一 

  全链式公证服务 保障信托项目平稳落地

  案例概况

  信托公司与B公司签订《信托借款合同》,涉及借款金额为8亿元,B公司以本公司股份提供股权质押,与信托公司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信托公司与A公司开立信托融资计划,A公司提供该信托产品收益权作为质押,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收益权质押合同》;C公司以15.63万平方米的商场提供房产抵押,与信托公司签订《房产抵押合同》。另外,B公司还委托D、E两家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几方当事人向公证处申请对上述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接到公证申请后,承办公证员深入分析案情,针对该笔贷款涉及金额较大、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等情形,提出了“赋强公证+保全证据公证”的工作方案,获得了认可。首先承办公证员介入合同拟定环节,就上述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了系统审核。面对质押标的为信托计划中的信托收益权这样的新兴担保形式,公证员对《信托收益权质押合同》是否可以办理赋强公证进行了充分论证,作出了“出质人作为权利主体有权用该收益权为债务提供担保”的判断,并及时联系专业测算公司对质押物标的范围进行明确。在确保主合同权利义务约定明确的前提下,对借款及担保系列合同予以说明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其次,由于该笔贷款的抵押物为在营商场,承租人复杂、易变,后期执行可能会出现租赁金额畸低、租赁对象变更、篡改租赁日期等恶意对抗执行的障碍,公证员提供了定制化保全证据方案:第一,对合同签署当日抵押商场内500户实际租赁商户情况进行保全;第二,将近500份出租合同与实际承租人的对应性进行明确。通过耗时36个小时的保全证据公证,确保了租赁关系清晰明确,彻底封堵了信托方担心后期可能出现的风险漏洞。出具赋强和保全证据公证书后,承办公证员开展了定期回访,对信托计划的执行情况、借款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抵押物运营情况等进行全面细致了解,以期在出现突发情况的时候,能够第一时间通过补充协议、增信措施等方式,保障信托计划的顺利推进。

  案例意义

  本案涉及债权文书种类多样、借款金额较大,公证机构综合分析当事人需求,找准金融服务重点,配合“赋强公证+保全证据公证”的有效运用,提供了个性化、定制化法律服务,面对新兴担保形式时,创新服务理念,突破传统赋强公证思维,针对抵押物复杂且具有不确定性,适时匹配保全证据方案,将执行隐患风险前置处理,有效帮助信托公司厘清法律关系、规避法律风险,不仅对保障信托项目平稳落地、顺利推进有着重要意义,也让公证在金融风险防范领域显示出更大效能和优势,为规避金融风险提供了妥善解决路径。

  案例二 

  借助公证职能优势快速实现银行债权 

  案例概况

  某商贸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为扩大经营规模,于2016年1月16日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305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李某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和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尹某、某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于防范金融风险的考量,向公证处申请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在公证办理过程中,保证人融资担保公司因法定代表人在外地出差,短时间内无法配合办理相关公证手续。由于商贸公司对该笔信贷资金的需求十分急迫,银行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在综合评估风险后,同意仅对该笔贷款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尹某签订的保证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公证处迅速行动,第一时间出具了公证书,助力商贸公司尽快获得贷款资金305万元。

  2017年该笔贷款到期,但借款人逾期未归还贷款本息,担保人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银行多次催收未果,决定对借款及所有担保人启动司法清收程序。由于保证人融资担保公司未办理赋强公证,银行果断采取“两步走”的清收处置策略,即“执行公证”和“诉讼”程序同步推进。第一步:2018年9月6日,银行就借款人商贸公司,抵押人李某,保证人尹某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银行于2018年10月8日取得执行证书后,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及时查封了保证人名下多套房产,执行程序持续推进并取得显著的执行效果。第二步:2019年初,银行对融资担保公司提起诉讼,现已取得法院生效判决,但尚未进入执行程序。

  案例意义

  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银行在不良贷款清收处置中,明确清收思路,突出清收重点,针对起初并未对所有的借款及担保合同办理赋强公证的实际情况,提出“两步走”的清收处置策略,即“执行公证”和“诉讼”程序同步推进,借助“执行公证”程序天然的效率优势和成本优势,极大地提高了清收质效,避免了因诉讼周期过长而导致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充分保障了银行债权的有效实现。

  案例三

  赋强公证护航金融扶贫助力精准脱贫

  案例概况

  酉阳县某农业公司自愿带动酉阳县某镇40户建卡贫困户抱团发展,由酉阳县某担保公司为40户建卡贫困户提供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200万。若40户建卡贫困户到期不能偿还银行资金,便由担保公司代为偿还,农业公司、担保人A、B与担保公司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和《保证反担保合同》。农业公司通过抵押房产,建卡贫困户则通过抵押银行发放的贷款利益联结资金,向担保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一旦出现担保公司为建卡贫困户代偿的情形,债务人及担保人自愿用资产向担保公司进行偿还。几方当事人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公证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详细就上述债务主体是否符合扶贫资金使用政策条件、担保财产情况、债务主体的还款来源、偿还能力、合同的内容、效力及双方是否具有签订上述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审查,并告知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办理中,公证员通过中国公证协会网站对债务主体和担保主体的债权文书备案信息进行了查询,查看债务主体和担保主体是否办理过其他强制执行公证,以此作为判断其还款能力的来源之一;通过工商部门、担保公司核实了担保抵押物情况,同时还通过业务系统查询核实了担保人A、B的婚姻信息。经核实无误后,公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出具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公证书,成功为当地专项扶贫政策提供法律保障。

  案例意义

  酉阳县属于典型山区农业县,受地理环境因素制约,贫困人口较多,脱贫工作任务较重。酉阳县专项扶贫政策涉及当地贫困户3万余人,涉扶贫资金约15亿元。为积极响应国家扶贫脱贫工作部署,酉阳县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为贫困户量身定制专项政策及工作方案,通过建卡贫困户抱团发展、集体介入当地扶贫特色优势产业的增收模式,实现“政府+银行+担保公司+企业+建卡贫困户”共同脱贫。公证机构主动介入当地扶贫脱贫工作,在扶贫贷款发放过程中,通过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一方面保障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另一方面也将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约束在可控范围内,有效降低诉讼成本、时间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切实保障农户权益、保证扶贫款使用得当、扶贫政策落实落地。

  案例四

  赋强公证在信托投资领域的有效运用 

  案例概况

  2017年10月24日,信托公司注资6亿元,用于重庆某房地产公司的房产项目开发,并前往公证处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基于信托公司的特殊性质,该笔注资涉及的金额较大,债权文书种类多样,包括《债务重组及借款合同》《差额补足协议》《资产收益权回购协议》等,公证处经过集体讨论,将该案认定为“重大案件”,针对案件具体情况,制定了“信托特色”的办证方案,从证前、证中、证后入手,为信托公司提供了全方位、全链式的公证法律服务。

  办证前期,公证员对合同条款进行充分审查,详细询问了债务人及关联方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并提出专业法律意见,建议将企业一方所负资金支付义务的具体内容提炼出来,另行签订债务清偿协议或信用增级协议,使债务人应付的资金给付义务更加明确,避免债务人以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获得信托公司认可后,公证处对上述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办证中期,公证员主动介入企业在工商部门的增资变更登记、股权质押登记,土地登记部门的土地抵押登记手续,并对登记过程进行保全,全程参与整个融资过程,出具了保全证据公证书。

  办证后期,因债务主体无力按期清偿,信托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在审查核实环节,公证员发现债务人存在多个诉讼及被执行案件,且股权已被全部冻结;并通过央行征信系统核实了债权人存在不良负债,已触发全部债权提前到期。于是,公证处第一时间向债务人、抵押人发出了《合同提前到期通知书》,邮寄送达了《债务履约情况核实函》。债务人对《债务履约情况核实函》提出异议,但由于融资过程全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所提异议不足以采信,公证处依法出具执行证书。该执行证书得到了法院的充分认可,切实高效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意义

  基于减少诉讼、及时化解信用风险的目的,信托公司就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合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能够避开漫长诉讼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信托公司、投融资需求方的反馈来看,公证机构提供的“全方位、一站式”金融公证服务模式,在信托融资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投资风险控制、快速实现债权等方面具有突出优势。本案中,公证机构通过深入研究和创造性工作,将信托和公证制度有效结合,不仅充分发挥信托的优势,有效解决当事人需求,同时依托公证的法律专业职能,准确识别法律关系、固定证据、证明事实,不仅为企业融资“铺路搭桥”,对于信托债权实现也提供可靠路径。

  案例五

  公证助力企业“无接触”办理贷款展期

  案例概况

  疫情期间,公证处接到某民营企业求助: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安排,该企业准备复工复产,但该企业在银行的一笔1000多万元的贷款即将在7日后到期,为能够顺利复工复产,急需办理贷款展期手续。由于企业财务负责人短期内无法返渝,无法按银行的相关规定现场签订展期协议,向公证处求助。

  为保障疫情期间金融服务,助力企业复工复产,针对金融机构异地客户或因疫情隔离客户不能面签的问题,公证处及时开发了远程核保签约监督系统,搭建图片、语音、视频实时传输通道,适时采用远程核保签约监督公证,为受疫情影响无法办理金融贷款手续的企业和个人,提供“面对面”、高效便捷的公证服务。

  针对上述民营企业的情况,公证处为企业和银行提供了远程核保签约监督公证服务。办理公证当日,企业法人及银行工作人员在公证处,公证员和技术人员通过公证处的远程核保签约监督系统,连线身在新疆的企业财务负责人及身在成都的担保人,并通过专业的身份核验软件对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和担保人的身份进行了核验、核实。同时,公证员告知了各方当事人相关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随后,财务负责人和担保人在银行客户经理的指导下,完成了所有合同的签订、用印流程。在此过程中,公证处的两名公证人员对全流程进行了现场监督,并采用专业软件对上述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形成视频资料,刻录进光盘作为公证档案留档备查,对整个远程核保签约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最终,该企业顺利完成了所有贷款展期手续。

  案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公证机构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公证服务,践行“让百姓少跑腿、信息多跑路”的服务理念,实现零接触网上办证,有效减少人员聚集,用最优质的公证法律服务助力企业及时复工复产。

  当前,继续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推进企业复工复产极为关键,这关系到我国今年经济社会发展之全局。公证机构应密切关注当前企业复工复产时遇到的痛点、难点,顺势推出远程核保签约监督公证,解决复工企业普遍存在的贷款融资难的问题,这是公证机构落实机构责任,深化为民服务的职责所在。通过发挥自身职能作用,不仅保障了金融机构的信贷安全,更解决了企业复工复产的燃眉之急。这既是公证机构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各项决策部署的有力体现,也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影响贡献公证力量。

  案例六

  涉动产抵押、权利质押的委托贷款赋强公证 

  案例概况

  2013年8月,某证券公司委托银行向重庆某房地产公司发放贷款3.5亿万元,贷款期限为3年。房地产公司与银行签订《委托贷款抵押合同》,以自有房产提供抵押;签订《委托贷款质押合同》,以其价值8.9亿元的自有酒店经营收入提供质押,并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签订《保证金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存入1000万元至银行指定账户,作为借款合同项下还款担保的货币资金。自然人张某生、刘某某、张某、庞某、张某娇等5人分别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6月29日,由于房地产公司在贷款履行中偶有违约行为发生,银行经过风险评估后,从降低风险、违约后能快速处置抵押质押的角度出发,向公证处就该笔贷款申请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公证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依法受理了该公证申请。由于该案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已经签订两年,且合同中没有债务人、担保人自愿接受公证强制执行的承诺,承办公证员对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是否自愿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合意进行了询问和确认,告知借贷各方及担保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指导各方将该承诺以书面形式体现,并签订相关补充协议。2015年7月30日,公证处为上述合同、补充协议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2017年3月,因房地产公司未如期按约还清全部借款,尚余本金2.88亿元及未偿还利息、罚息、复息,银行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于2017年4月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5月19日,高院指定巴南区人民法院承办本案,后因房地产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本案执行程序中止。10月20日,银行依据执行证书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向其提交租金抵销申请书。2018年3月,本案收到第一批回款,合计19余万回款。2019年5月,银行再次依据执行证书与破产管理人沟通,最终破产管理人同意了银行的提案,于2019年6月,银行收到破产管理人的抵销复函,抵销租金1023万元。

  案例意义

  随着经济发展对债之流通安全性、效率性的更高要求,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以其方便、快捷、低成本的价值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所接受和采用。由于本次贷款数额较大、周期较长,银行选择采用公证手段防范金融风险,充分展现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非诉性、高效性和强制性,有效规范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公证债权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达到了预防纠纷发生的作用。与此同时,公证机构以其优质高效的专业服务,帮助银行在企业宣布破产重整前出具了执行证书,大大节省了清收逾期贷款的时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对银行债权的及时保护,为银行在陷入信贷危机及纠纷时提供了一种优先解决方案。

  案例七

  公证提升银行债权竞争力

  案例概况

  2017年8月4日,自然人张某向银行贷款21万元,约定借款年利率6.5%,贷款期限3年,以其自有房产提供抵押,并与银行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合同中特别约定:若张某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张某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公证处对上述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向张某发放贷款21万元。

  2019年4月2日,银行因债务人张某未按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便与某资产管理公司协商,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对债务人张某的全部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并书面通知张某债权转让及贷款提前到期等事宜。随后,资产管理公司持《债权转让协议》多次向张某催要借款及相应利息无果。8月8日,资产管理公司向公证处申请对债务人张某出具执行证书。

  公证处依法受理了资产管理公司的出具执行证书申请。办证过程中,公证员首先着重审查了资产管理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确认了银行在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张某发放了21万元贷款的事实,查明了银行与张某已经办理了抵押物抵押登记手续的事实。其次,询问确认了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自愿签订《债权转让协议》,银行将借款合同下所享有的全部债权,以及对应的全部担保权利均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且协议内容未变更。同时依据银行提供《关于债权人同意转让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的证明》,资产管理公司依法成为债权受让人和申请执行人,张某成为被申请执行人。最后,公证员于8月12日主动联系银行工作人员,邮寄送达了《核对债务履行情况函》,核实债务人确实没有履行还款还息的义务,以及资产管理公司申请主张的执行标的属实。核实无误后,公证处迅速出具了执行证书。不久,法院依据该执行证书对债务人张某予以执行。

  案例意义

  随着国家对分解化解金融风险的提出,亦愈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到金融不良债权投资领域中来。办过公证的债权转让起来,既可以不让之前的公证白费,也能够延续强制执行效力,可以让受让人直接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是快速化解金融纠纷,依法保障金融债权,打通不良贷款快速便捷处置的新途径,可以从源头上预防金融领域的法律纠纷,在肃清金融秩序、净化金融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案例八

  保全证据公证 保障银行权益服务小微企业

  案例概况

  2017年以来,某银行陆续推出小微快贷、个人快贷等多类线上快贷产品。此类快贷产品依托金融科技,通过自助式申请、自动化审批、电子化流转,有效满足小微客户“短、频、急”的融资需求,并且实行较低的基准利率,有效降低了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快贷产品实行线上全流程自助化贷款模式,不用制作纸质协议、无须客户签字盖章,一定程度上颠覆了银行传统信贷业务的缔约形式。由于快贷业务缔约产生的电子数据具有虚拟性、脆弱性、隐蔽性等技术特征,个别裁判机关在认定借款事实时,存在不采信银行电子证据、不支持银行诉讼请求等情形。于是,银行向公证处需求帮助,通过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方式对小微快贷业务、个人快贷业务申请流程以及银行后台系统内形成的电子证据进行保全,以提升快贷产品司法催收相关证据效力。

  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分别就不同的申请途径设计了不同的保全方式,针对电脑端、手机端贷款申请,使用公证处的电脑、手机,最大限度保证设备的清洁性,并对整个操作过程使用正版的屏幕录像软件进行录屏,使操作过程完整记录,视频文件更加清晰,更直观展示保全的证据;针对自助柜员机端贷款申请,使用公证处的摄像机、照相机,通过全程录像、拍照的形式来保全;针对银行的后台系统,使用正版屏幕录像软件对操作过程进行全程录屏,对重点证据进行截屏保存并打印,既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又提高了证据的实用性。在出具保全证据公证书时,公证员将照片、屏幕截图作为公证书的附件,将屏幕录像形成的视频文件、现场摄像形成的视频文件刻制成光盘,并将光盘放入密封袋中封存也作为公证书的附件,以保证任何第三方可以在同样条件下,使用相同设备,还原保全现场的实际情况。

  案例意义

  随着重庆打造西部金融高地战略的推进,线上金融业务持续发展,电子数据保全证据公证的需求与日俱增。2020年5月1日起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进一步完善了信息化时代的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对公证机构开展电子数据保全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本案中,公证机构以当事人的需求为导向,设计了多套保全方案,展现出线上金融业务缔约产生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全面性。经过公证机构提取、固定的电子数据,弥补了电子数据易损耗的缺陷,通过牢牢抓住那些“转瞬即逝”的证据,让银行在纠纷解决中占据优势地位。

  案例九

  跨区域协调联动创新公证服务模式

  案例概况

  重庆某高新技术公司是科技部授予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企业,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该公司已免费为川、贵、渝等多家医疗机构搭建互联网医院平台,为疫情防控保驾护航,同时也为重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疫情发生后,该公司所属的医事通、快医,互联网医院的维护和推广,以及人员的配备需求量大增,急需流动资金,于是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但该笔贷款涉及的保证人位于海南省海口市,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银行和公证处均无法派员前往海口完成合同签约、用印及相关公证手续的办理。为此,公证处迅速对办案流程进行了研究和讨论,最终拿出创新性公证法律服务方案:会同海南省海口市的公证处进行跨区域分工合作,合同签署分两地进行,创新疫情下的公证服务模式。确定方案后,重庆市的公证处向海南省的公证处发去公函,在得到海口公证同仁的积极支持后,重庆市的公证处迅速安排公证员制作公证资料,并将公证材料移交海口市的公证处。最终,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海口市的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与见证之下,完成了保证合同的核保签约和公证资料签署。随后,海口市的公证处将签署完毕的合同文本及公证资料封存后全部邮寄回重庆市的公证处。与此同时,重庆市的公证处又迅速派出两名公证员上门完成了身在重庆的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核保签约和公证资料的签署。在办理完毕所有公证手续后,重庆市的公证处迅速出具公证书,该企业及时拿到了银行贷款,前后历时仅五天。

  案例意义

  重庆和海南虽两地相隔,但两地的公证机构积极发挥公证机构的职能作用和职能优势,在确保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大胆进行公证服务模式创新,实施跨区域联动办证,为防疫企业开辟专项绿色服务通道,不但有力的保障了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的安全,而且有效解决了防疫企业的燃眉之急。当前条件下,通过建立跨区域联动协作机制,分工合作,公证机构不仅可以为防疫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更为高效便捷的公证法律服务,也为疫情的防控贡献了公证力量。

  案例十

  创新运用赋强公证护航企业复工复产

  案例概况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中小微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资金紧张。某银行创新工作举措,推出借贷合同到期自动展期服务,在借贷合同中约定展期条款,若借款期内借款人经营正常、按期履约,还款期限可以从1年延展至2年,借贷双方及保证人不再另行签署贷款展期及保证协议,以帮助中小微企业缓解资金压力,实现复工复产。

  4月初,重庆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货物积压、资金周转不灵,委托自然人尚某以其名下的一套房产做抵押,向银行借款200万元。三方签订了借款及抵押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展期条款,并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对贷款合同赋强公证。

  公证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等对贷款合同的合法性充分审查论证,基于展期条款约定的特殊性,根据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对债权债务的履行期限约定明确。债权文书附条件或附期限,以及期限不固定的情形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借款合同中的展期条款应当认定为约定明确,符合办理赋强公证条件。同时,公证员告知借贷各方尤其是担保人对于展期借款的权利义务、责任产生的影响和后果,询问并确认各方已经充分了解且形成合意。办理中,公证员通过中国公证协会网站对债务主体和担保主体的债权文书备案信息进行了查询,查看债务主体及担保主体是否办理过其他强制执行公证,以此作为判断其还款能力的来源之一;通过房管部门核实了抵押物情况。核实无误后,公证员便加急出具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并建议银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约定的展期条件成就时,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函,书面通知、确认并固化贷款展期的事实。公证员细致的专业服务有效解决了公司资金难题,获得了各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案例意义

  本案中,公证在助力企业复工复产、解决资金难题上发挥了积极作用。基于借款合同中展期条款的特殊约定,通过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有效解决了在贷款展期过程中,担保人不予配合,签订“展期合同难”的现实痛点、难点。这不仅是公证机构积极回应银行实际需求的破题之策,也是公证机构以当事人为中心,用专业化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创新之举,进一步塑造了公证行业执业为民的良好形象,有利于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构建更加完备的法律体系。

   

   

   

   

   

   

   

   

   

   

   


原文链接:http://sfj.cq.gov.cn/sy_243/sfwm/202012/t20201203_85222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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