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了《河北省节能监察办法》(省政府令〔2020〕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节约资源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河北省节能监察办法》自2008年公布实施以来,对督促我省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落实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制定时间较早,有些内容需要衔接后来修订的《节约能源法》《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并结合节能监察实际对节能监察程序和方式进一步规范,因此,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十分必要。省政府将该《办法》列入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一类立法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省司法厅进行了审查修改,在认真研究采纳各方面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办法(修订草案)》,经2020年12月8日省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2020年12月23日公布施行。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设5章32条。
第一章总则(第1条至第9条),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及部门职责、监察经费、科技创新、节能宣传和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二章监察内容与方式(第10条至第18条),规定了监察内容、监察方式、监察手段和投诉举报等内容。
第三章监察程序(第19条至第28条),规定了监察回避、书面通知、身份公示、文字记录、权益保障、结果公开等内容。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29条至第31条),对违反办法的有关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32条),规定了施行时间。
三、修订情况
(一)完善了节能监察方式。一是结合节能监察工作实际,增加了“日常监察”和“专项监察”相关规定。二是增加了书面监察的审查内容、审查期限、材料补充等有关规定。三是鉴于节能监察工作专业技术性强,为提高监察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增加了“节能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评估”的规定。
(二)完善了节能监察程序。一是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增加了节能监察人员身份公示、监察结果公开的规定,并完善了文字记录相关规定。二是为切实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防止增加企业负担,规定除对被监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处理投诉举报、上级节能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组织专项监察三种情形外,节能主管部门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被监察单位的同一监察内容只能监察一次。三是完善了现场监察程序,增加了实施监察前书面通知的规定。四是规范了作出了监察结果的程序,要求作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前,充分听取被监察单位的意见,对被监察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并增加了跟踪落实和整改期限的有关规定。
责任编辑:河北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