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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开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河北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为有效化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降低建筑企业运营成本,促进全省建筑行业健康平衡发展,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意见》指出,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案件范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委托或邀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指派的专业人民调解员。调解工作应遵循依法调解、自愿调解、调解中立、调解保密、便捷高效等原则。工程造价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依规受理法院、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委托或当事人申请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负责专业调解工作的指导以及考核、惩戒和奖励,做好与人民法院协调对接,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定期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

  《意见》明确,各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调解工作室”,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司法行政机关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依法确定调解员选任条件,工程造价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派专人入驻,采取诉前化解、诉中委托和司法确认的方式,严格按照工作流程,依规开展调解工作。同时,对调解员的确定、违法情况的处理、调解协议的要求、工作禁止的行为、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案件资料的管理、调解工作的开展和要求等作出详细规定。

  《意见》强调,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全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部署、统筹、协调和监督等工作。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抓好调解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研究制定绩效考核、奖励机制、工作补贴等制度,主动争取党委、政府和机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将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着力保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顺利开展。

  责任编辑:河北省司法厅


原文链接:http://sft.hebei.gov.cn/system/2021/02/08/0300764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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