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济南举行。受省政府委托,省司法厅厅长王玉君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作《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立法说明。
王玉君介绍,近年来,随着我省境内铁路运营里程不断增加,尤其是高速铁路的投入运营,因外部环境造成的铁路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严重威胁铁路运营安全。据统计,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日,全省铁路沿线仅仅因轻体飘浮物刮落至铁路接触网影响铁路运输的事故就有457起、影响列车1025列。由于《铁路法》《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出台较早,有关规定比较原则,在可操作性、针对性方面难以适应高铁时代铁路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铁路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铁路政企改革后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确、铁路与地方责任分工不明晰、铁路沿线环境整治与执法不够协调、铁路建设与地方工程建设衔接不够、线路安全保障机制不健全、部分旅客安全意识淡薄等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一部专门的铁路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王玉君介绍,2019年7月,国铁济南局向省政府提出了推动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地方立法的建议,同时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司法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有关部门进行深入沟通,得到了各方支持,今年初,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将条例列入2020年地方立法工作计划。省司法厅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铁济南局集团公司有关人员组成起草小组,着手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起草小组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十数易其稿,并专门召开立法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形成了草案。在体例结构上,《条例草案》按照铁路建设、线路安全、运营安全和应急保障的逻辑顺序展开,既细化了上位法的规定,又结合我省实际,创新了有特色、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新增加安全责任、应急保障两章,明确了路地双方各自承担的铁路安全管理职责,并结合今年疫情防控的经验,创设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协调机制。11月3日,《条例草案》经省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王玉君介绍,《条例草案》确立了铁路安全管理实行政府统筹、企业负责、社会参与、行业监管与属地保障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铁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作出了衔接性规定,对与铁路交叉的道路、管线、平交道口、安全警示标识等安全制度进行了规范;进一步明确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管理措施与责任,对铁路电气化设备设施保护、轻质漂浮物整治、铁路设施维护、地下水抽取、杆塔树木管理、道口桥涵管理、地质灾害和维修救援保障等容易危及线路安全的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细化了旅客凭票乘车、安全防范机制、行李安全检查、危险货物运输、铁路食品安全和专用无线电保障等措施;专设应急保障一章,从应急机制建立、自然灾害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公共安全等方面,对铁路安全管理进行了规范,特别是总结今年疫情防控经验,明确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规定了铁路与地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协助与配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