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济南举行。受省政府委托,省司法厅厅长王玉君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作《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立法说明。
王玉君介绍,为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省委、省政府聚焦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出台《山东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并围绕五大振兴分别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案,对我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出总体设计和阶段谋划。但目前在工作推进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在产业发展方面,农村土地经营粗放、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不足、传统农业产业低成本特质转型升级困难;在人才支撑方面,主要存在乡村人才匮乏、人才留不住、人口结构不能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等问题;在文化传承方面,还存在人居人文环境建设水平不高,农村文化资源整理、传承、转化和利用不足,文化基础设施落后等问题;在生态保护方面,农业的高投入、粗放型经营模式与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之间存在矛盾,乡村基础设施不能满足生态宜居目标要求,等等。这些问题亟需通过法治手段予以解决。同时,各级各部门在乡村振兴实践探索中积累的好的经验和做法,也需要通过立法予以制度化,为经验的复制推广提供法律依据。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为我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提供有力制度支撑。
王玉君介绍,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领导对《条例草案》起草工作高度重视,多次作出批示指示。在起草过程中,把握了四条原则:一是坚持党管农村工作,将党的领导体现和落实到乡村振兴的全过程、各方面,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梳理当前我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存在的39方面的问题,着重围绕解决问题进行制度设计。三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委托山东农业大学课题组对乡村振兴立法进行专题论证和制度设计,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专题调查了8个设区市的16个县(市、区)的基层干部、村民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并进行统计分析。四是坚持立足省情,从我省农业农村发展实际出发,学习借鉴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有关农业农村的先进经验,探索建立独具山东特色的乡村振兴制度。11月3日,《条例草案》经省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王玉君介绍,《条例草案》着重从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传承、生态保护、组织建设等方面,重点对农业转型升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质量安全、人才引进与评价、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文化资源保护、乡村生态和人居环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组织、提升乡村治理水平、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作出了相应规定;对于城乡融合发展,明确了坚持农业与农村优先发展、乡村振兴战略与新型城镇化战略协同推进的原则,并从村庄布局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体系、人才资源融合、工商资本下乡和产业融合等方面对城乡融合发展作出了制度设计,力求实现乡村经济多元化和农业全产业链发展;分别就财政投入、农业补贴、土地出让收益、资金基金、金融支持、农业保险、用地保障和从业者待遇等作出规定,从政策扶持上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