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王玉君受省政府委托,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就《<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作立法说明。
王玉君介绍,去年以来,按照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先后多次下发通知,部署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或者专项清理。清理重点主要包括: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不利于简政放权、政府职能转变的,涉及对外开放、市场公平竞争、产权保护等营商环境领域的以及机构改革后关于行政机关职责调整的法规、规章开展清理工作。
王玉君介绍,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谁负责”和“谁执行、谁清理”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对本部门负责起草、执行的法规、规章进行了自查并提出了清理意见。省司法厅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次组织有关部门召开论证会,根据具体论证情况,明确了集中清理、分步实施的工作方式,并结合法规的修改内容和难易程度确立了打包修改、个别修正、全面修订、继续论证、予以废止等不同模式。按照“成熟一批、修改一批”的思路,对目前修改条件成熟的12件地方性法规,以修正案的形式予以打包修改。
王玉君介绍,列入修正案草案的12件地方性法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根据上位法的修改情况对有关法规进行修改。如,修改后的《计量法》取消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许可,《山东省计量条例》相应删除了关于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相关内容。二是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精神的内容进行修改。如,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删除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建筑节能认可文件制度及其法律责任条款。三是对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内容进行修改。如,为了维护和巩固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取消了《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设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推荐制度;为了便利涉路工程项目建设,将《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中的禁止性规定修改为衔接性规定。四是落实机构改革和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对有关部门的名称、执法主体等内容作出修改和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