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制度是解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司法保障制度。依法保障司法鉴定人独立、客观、规范开展鉴定工作,对于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近日,山东省司法厅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记录和报告干预司法鉴定活动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全省建立干涉司法鉴定活动记录和报告制度,加强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全过程的监管。
《实施办法》规定,司法鉴定人独立进行鉴定活动,不受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干预。司法鉴定人或机构其他工作人员在办理鉴定案件过程中遇有为当事人请托说情的、邀请私下会见的以及明示、暗示或强迫违规受理案件、出具特定鉴定意见、终止鉴定等干预情形,均应填入《干涉司法鉴定活动记录表》并签名、存入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书面报告。
《实施办法》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其他人员如实记录和报告干预司法鉴定活动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知悉的记录和报告干预司法鉴定活动有关情况。司法鉴定机构不报告干预情况、司法鉴定人未如实记录、报告以及机构负责人授意不记录、报告或者不如实记录、报告干预情况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应采取责令改正、记入诚信档案、训诫、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
为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实施办法》明确了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责任以及司法鉴定协会的协助管理责任,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建立通报、执业检查以及投诉信访核查记录等系列制度,规范了记录的内容、报告时限和形式等工作程序,细化了司法行政机关对不同人员干预情形的处理措施。
建立干涉鉴定活动的记录、报告制度是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重要改革任务,是贯彻落实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记录和报告干预司法鉴定活动的有关规定》的重要举措,将切实有效保障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鉴定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