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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审议通过,6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山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3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当前,我省正处在由大到强战略性转变的关键时期,要实现‘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目标,根本出路在创新,创新的根本在人才。”省司法厅副厅长齐延安说,在人才管理服务体制机制、人才制度创新、人才平台载体建设、人才发展环境优化等方面,我省还存在一系列亟需解决的深层次问题。通过立法引领、服务、保障人才工作高质量发展,对推进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人才资源统计制度

  

  为便于摸清人才发展情况,科学规划和使用人才,《条例》对建立人才资源的统计制度作出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人才资源统计制度,对当地人才资源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的特点和发展趋势,作出人才需求总体预测,合理规划人才资源。”

  

  在人才引进与流动方面,《条例》提出,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人才交流活动,简化引进手续,落实优惠政策,为省外人才到本省工作创造条件。探索建立并完善高层次人才临时周转编制专户制度,引进高层次人才。对来本省创新创业的国际一流或者顶尖人才团队,省和设区的市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可以在引进程序、扶持政策等方面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为支持境外高层次人才来我省创业,《条例》健全服务体系,完善跟踪服务机制,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在申请永久居留、办理人才签证、聘雇外籍家政服务人员等方面提供便利。

  

  《条例》还提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特设岗位或者流动岗位,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引进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

  

  创新基层人才、专业人才、工匠人才方面制度设计

  

  “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基层治理等需要大量基层人才、专业人才、工匠人才,《条例》创造性地加强了这方面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仲泉介绍。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统筹加强农业科技人才、农村专业人才、返乡创业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等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实施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培养扎根农村、服务基层、具有引领和带动作用的农村实用人才。

  

  针对我省技术技能人才紧缺实际,《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保障力度,统筹解决技工培养中的办学条件、办学资金等问题,落实相关待遇政策,加快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推行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组织选派优秀高技能人才赴境外研修学习,支持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评选首席技师,推进特色技能工作站建设,设立劳动模范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技能人才培养平台。

  

  为改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生活条件,拓展职业发展空间,《条例》提出,鼓励设区的市结合当地实际,完善本地区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职称制度,提高基层专业技术人员保障水平。在生产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在青年人才培养方面,《条例》针对专家遴选、科技表彰、自然科学基金使用中向青年创新人才倾斜;选派中青年教师、科研人员、医务工作者、法治工作者以及经营管理人员等到境外进修;资助青年博士生等优秀青年人才进行国际学术交流;选派优秀青年人才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企业挂职等作出了规定。

  

  《条例》还注重补齐基础研究人才制度短板,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础研究人才和前沿技术研究人才培养的长期稳定支持制度,鼓励、支持人才自主选择科研方向、组建科研团队,提升本省科技原创能力。

  

  加强人才发展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关于人才评价与激励,《条例》提出,人才激励应当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相结合的原则,以尊重和实现人才价值为导向,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人才评价应当科学合理设置周期,坚持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短期评价和长期评价相结合,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青年人才等评价周期。

  

  对于职称评审,《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对水平评价类职业(工种)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推进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与职称制度衔接、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应当建立健全外籍人才、港澳台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职称直评办法。

  

  为解决人才“住”的问题,《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购买、租赁人才公寓以及发放住房补贴等形式,多渠道解决人才居住需求。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产业园区可以利用自用存量工业用地,按照规定建设人才公寓等配套服务设施。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定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购买或者租赁商品住房。

  

  《条例》还强调政务诚信、守信践诺,营造良好的引才用才环境,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才发展领域的政务诚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人才扶持、奖励等职责的,可以依法提出投诉请求,收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159/202003/d43df630-fc6f-4370-9b36-4aeb8c8082b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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