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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办法补齐公共卫生短板 助力疫情防控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山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3月26日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全国第一部省级层面关于医疗废物管理的专门地方性法规,也是在疫情期间,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安排的重要举措。办法的出台,对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医疗废物,防止疾病传播,防范次生、衍生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一、立法背景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谋划、科学决策、周密部署,领导全党全国人民展开了全面战胜疫情的伟大斗争。但是,在这次疫情应对中,也显现出不少欠缺和不足。习近平同志指出,这次疫情暴露出我们在城市公共环境治理方面还存在短板死角,要进行彻底排查整治,补齐公共卫生短板。医疗废物的管理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加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是防止疫情传播的重要环节,对保障我省复产复工、重大项目建设、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推进,我省医疗废物收集处置方面显现出一些问题,尤其是在疫情期间对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如何从严管控,都需要立法予以规范。因此,有必要对医疗废物管理出台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强化责任落实,明确政府和部门职责,规范收集处置单位相关活动。

  

  二、起草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组织有关部门于2月底开展医疗废物立法准备工作,明确立法思路。随后,对医疗废物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梳理,对疫性防控期间医疗废物管理各环节面临的挑战进行分析、研究,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送省长、各位副省长、省直有关部门,部分人大代表、立法联系点、立法顾问、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征求意见,并到医疗机构实地考察调研,与有关医院召开座谈会。根据各方反馈意见,我们组织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在起草和修改过程中,我们坚持实事求是、精准有效、务实管用的原则,围绕医疗废物管理中的突出问题进行制度设计,构建全链条规范体系,对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运、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的各主要环节进行了规范。

  

  (一)夯实责任,明确医疗废物管理职责

  

  为确保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抓实抓细,办法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任务进行了细化明确。一是明确政府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收集和处置的规划,建立健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体系,加大财政投入,设置区域性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废物设施。二是明确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并要求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管资源信息联合共享和联合监督执法机制。三是通过信息化平台建设,推进医疗废物管理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规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全省医疗废物监管信息系统,覆盖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推进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二)明确收集要求,强化医疗废物源头把控

  

  对医疗废物的收集是医疗废物管理的源头,必须提高医疗废物收集的质量与效率,做到应收尽收、全面覆盖。办法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进行了重点规范。一是建立科学分类、规范收集制度,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和可回收物科学分类、规范收集,按照规定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将产生的可回收物交由符合要求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进行回收,实现资源回收利用。二是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备案制度,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备案要求,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台账,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医疗废物的种类、产生量、产生时间、流向、贮存和处置等情况。三是建立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三)规范处置行为,保证处置及时有效、科学规范

  

  办法结合我省实际,针对医疗废物处置亟需规范的问题,总结提升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的工作经验,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过努力能够做到的内容上升为法律规范。一是对医疗废物转运环节明确相关要求,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配备数量充足的收集、运送设施以及具备相关资质、资格的车辆和人员,运送医疗废物必须达到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二是严格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到同一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间隔时间。三是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场所选址作了限制性规定,要求远离居住区、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公安司法监管场所、商场、宾馆、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保持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家规定。四是要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遵循减量化、无害化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处置医疗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填埋。

  

  (四)对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作出特别规定

  

  为有效提升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能力,防治次生、衍生污染环境事件发生,针对传染病疫情期间的突出问题作出特别规定。一是明确传染病疫情期间,根据防控需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商场超市、宾馆、酒店、住宅小区等,设置专门收集设施,引导群众定点投放个人使用过的防护用品;定点收集的个人使用过的口罩等防护用品,按照特殊有害垃圾进行处理。二是加严医疗废物处置活动的技术规范要求,规定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在医疗废物运抵规定处置场所十二小时内采取焚烧等方式处理,并确保处置效果;三是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在传染病疫情期间按照防控要求加密监测频次。四是为了严厉打击疫情期间相关违法行为,保障疫情防控效果,在不突破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地方立法权限,从严处罚相关违法行为,明确规定,对传染病疫情期间相关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处罚。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159/202003/1d292450-a762-4e80-9fa3-a4fc30419b6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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