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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攻坚 | 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保障 提高行政复议审理质效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山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编者按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新旧动能转换初见成效的决战决胜年。山东省委将2020年定为“重点工作攻坚年”,要求全省上下要以攻坚的状态,敢于啃“硬骨头”,敢于趟“地雷阵”,咬定目标不放松,风雨无阻勇攀登。

  为更好的体现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按照省委“重点工作攻坚年”的部署要求,围绕“法治攻坚”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任务,把改革攻坚作为贯穿全年工作的主线,有效发挥统筹法治建设和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全力做好法治山东这篇大文章,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近日专访省司法厅行政复议处处长张琳。

  

  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贴罚单”就是一个行政执法行为。但有执法行为就有可能存在行政争议和纠纷,行政复议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可以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进行全面审查后,作出公正评判,对于行政行为确有错误或瑕疵的,依法予以纠正,并可以对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意见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近三年来,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每年平均办理行政复议案件1.7万件,综合纠错率在40%左右,切实纠正了一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健全行政复议审理机制

  2020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按照“整体部署、分步实施、地方先行”的步骤开展改革,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县级以上一级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我省先行一步,已基本完成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任务,率先实现“一级政府只设立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的目标。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破解基层行政复议工作存在的问题短板,巩固和提升行政复议基层基础工作,今年省司法厅开展“行政复议基层基础提升年”活动,主要有:

  一是继续巩固行政复议集中职权工作,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本级政府派出机关、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是健全行政复议审理体制和议事组织,充实和调整各级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研究本级政府行政复议工作重大问题,讨论决定本级重大、疑难、复杂行政复议案件。拟在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设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拟设立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委员会,聘请行政复议调解员,指导和监督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

  三是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保障,强化行政复议队伍保障,落实一般案件2名专职人员办理,重大复杂案件不少于3人办理的要求,把理论水平高、实践能力强、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调整充实到行政复议工作岗位。强化行政复议制度保障,各地要认真梳理现有行政复议相关工作制度,推动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再造,规范行政复议审理行为。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保障,通过政府采购购买公共法律服务,配备行政复议专职法律工作者,引入公证、司法鉴定、专家论证等社会力量,提高行政复议的社会公信力。强化行政复议硬件保障,为行政复议提供必要的办案场所,根据办案需求提供相应的设施设备等。

  四是提高行政复议审理质效,推进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依托山东省行政复议应诉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省市县三级平台数据对接,统一办案标准。优化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加大公开审理力度,提高行政复议文书的说理性、叙事性和释法性,将调解和解贯穿行政复议办案全过程,运用柔性手段和多元化措施化解纠纷,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份复议文书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和亲和力。

  

  优化企业发展法治环境

  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一直是行政复议的重要工作目标,2020年6月18日,省司法厅印发《山东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办法(试行)》,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及相关联的民事争议。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的主要特点有,一是适用范围更广,涉及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行政赔偿或补偿、行政协议等9种情形,可以用调解、和解方式处理。二是调解方式更灵活,可以由复议机关提出调解方案,也可以由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更能体现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三是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的,具备与行政复议决定同等的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案件以调解或和解方式结案后,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复议调解书或准许行政复议和解的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这就保证了申请人的权利不会因调解、和解方式结案而受到影响。

  此外,对于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中小企业的案件,坚持畅通行政复议受理渠道,“存疑受理、应收尽收”,创新审理方式,加大协调力度,有效化解争议,今年妥善处理一批涉及中小企业健康平稳发展的案件,帮助企业减轻了生产经营中的负担,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了企业发展的法治环境。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361/202012/1e1a5a25-3f34-4d38-b0aa-6e2879512c7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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