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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工作的补充公告(第2号)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辽宁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依据《司法部关于做好 2020 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21〕1 号)等有关规定及沈阳、大连新冠疫情防控的实际,现就上述两市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授予事宜补充公告如下。

  (一)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地点及程序

  2020年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在沈阳、大连两市进行法律职业资格审领的人员,请于2021年2月6日8时至2月10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或者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网上进行现场审核预约。完成网上预约后,申请人应于2021年2月23日至3月3日期间到受理机关指定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具体申领审核事宜请见沈阳、大连两市补充公告)。

  (二)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表》,并由本人到场提交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需同时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原件,台湾居民需同时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原件。

  享受放宽政策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

  2.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3.根据审核需要提交的学信网学历查询结果、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等补正材料。

  上述材料原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复印或者扫描留存归档,原件退回申请人。

  (三)其他事宜

  1.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上的照片由司法部统一印制。

  2.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请按申请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并自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四)咨询电话

  沈阳市:024-22874828

  大连市:0411-83767980

  省司法厅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

  024-31966063、31966093

  咨询时间:工作日期间9:00—17:00。

  辽宁省司法厅

  2021年2月2日


原文链接:http://sft.ln.gov.cn/zwgk/gg/202102/t20210203_40799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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