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任期和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 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将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据此,我省地方性法规中有关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任期的规定应作相应修改。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省司法厅、省民政厅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中央有关部署要求,多次沟通论证,形成了一致意见,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门决定,对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任期和换届选举时间一并进行调整。《决定》主要规定了两项内容:一是,将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由三年调整为五年;二是,将换届选举时间调整至2021年,与全省县乡换届同步进行,并规定“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原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继续履行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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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361/202009/41ce007a-e9e7-49fb-babb-3fd69c2209a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