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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司法局“五个规范”着力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山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今年以来,菏泽市法律援助工作按照 “应援尽援、应援优援”工作原则,以精细规范化建设为目标,以“五个规范”为抓手,深入扎实开展“法律援助质量深化年”活动,促进了办案质量和办案水平的双提升。截止6月底,全市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6165件,结案4536件,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12700余万元,在上半年组织的全市案卷质量评估中,案件质量合格率100%,优秀率45%以上,较好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服务标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 进一步修订《菏泽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分标准》,细化了案件质量评分表,在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时,将案件评分表交给案件承办人,使承办人明确各个承办环节服务标准,掌握案件承办重点;案件结案后承办人按照评估指标中评分标准对承办案件进行自评,并将案件质量评分表随案卷交法律援助机构,由专家库成员对结案案卷进行评查和案卷等级划分。

   规范文书范本。依据《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和《法律援助服务标准》等规范要求,及时修订了《菏泽市法律援助案件卷宗目录及格式文书(示范)文本》。针对归档材料不够齐全、不规范,调整充实法律援助案件卷宗目录;针对“三笔录一词”方面存在会见笔录沟通不充分、阅卷笔录不规范、庭审笔录流于形式、代理词或辩护词过于简单等问题,进一步细化“三笔录一词”格式文书文本,积极推进法律援助服务流程规范化、办理案件标准化建设,提高了案件承办人的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督促承办人员认真履行职责。

   规范岗位职责。根据工作流程,细化管理人员分工,确定“五岗一员”工作职责,实施受理员、审批员、监督员、信息员、档案员五员岗位管理,实行AB岗工作制,实现从申请、审批、指派、承办、结案、归档都有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严格案前审批、案中跟踪、案后回访制度,对法律援助办案过程实行全程监督,同时做到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与受理、承办、归档同步,信息管理系统、案件卷宗、补贴发放相关数据相一致,实现案件办理程序化。

  规范承办主体。根据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的专业特长建立承办人才库,将人才库成员的所在执业机构、执业年限及专业特长等信息编造成册,或悬挂于法律援助窗口的公示栏中,由受援人自主选择案件承办人。对当事人申请的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难易程度,优先指派资深律师办理。要求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案件必须由3年以上执业律师办理,10年以上资深律师每年至少承办或者指导年轻律师承办3件法律援助案件,引导律师积极主动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从源头上保障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

   规范质量评查。修订《菏泽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管理办法》,规定“法律援助办结案件在一个月内完成案卷归档”、“未按照规定及时归档的,办案质量视为不合格等级标准”。在市、县区成立由执业10年以上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等组成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专家库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修订《菏泽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办法》,综合运用采用“承办人自评加专家库成员评查”、“机构评查”、“同行评估”等方式,实行对结案卷宗每季度至少二次评查,二次补贴发放制度,全面落实以案定补工作激励机制, 积极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361/202007/bff9c948-12fd-40b8-8dd1-47a133976a8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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