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系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于2004年与来广东务工的四川青年徐某相识相恋,并于2005年4月在广州市从化区登记结婚,同年6月生育一女。李某于2007年开始罹患精神分裂症,多次治疗未愈,徐某因此开始嫌弃李某,且未经李某同意独自带着女儿回到四川老家资中县,从此双方分居且失去联系十几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李某长期在精神病康复医院住院治疗,生活不能自理,主要由其哥哥和姐姐照料。
因父母和哥哥姐姐年事已高,丈夫女儿又无法联系,李某随时可能面临老无所依老无所养的困境。当地居委会因此专门为李某申请了低保和廉租房待遇,李某的日常生活保障得到暂时解决。但这终非长久之计,只有申办农村五保供养“五保户”的待遇,由政府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李某的养老问题才能彻底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李某显然不符合“五保户”条件,因为她和徐某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还在存续,徐某还是她的法定扶养义务人。因此,离婚成了李某申办“五保户”待遇的唯一途径。
为帮助李某取得申请“五保户”资格,李某所在村居法律顾问、广东流溪律师事务所胡海源主任律师主动伸出援手,帮助李某于2018年3月1日向广州市从化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从化区法律援助处经审查认为李某属精神残疾且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李某法律援助,并于2018年3月2月指派胡海源律师承办李某诉徐某离婚纠纷一案。
胡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和难点是:如何为李某找到失联多年的丈夫和女儿,以及如何在配偶失联的情况下为精神残疾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离婚。律师在与李某的姐姐、其他亲戚朋友及所在居委会了解情况后,厘清了办案思路和方向,为此案提出了专业细致的解决方案:
一、提起离婚诉讼是配偶方失联情况下的唯一离婚途径。李某已与徐某分居多年,婚姻名存实亡,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已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但徐某已失联多年,双方不可能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规定,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只能在征求李某本人意愿的前提下,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规定,为其提起离婚诉讼,通过当地法院帮忙寻找被告人徐某,并促成离婚。
二、作为精神病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立案的前提是先指定配偶以外的其他亲属为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十四条的规定,作为原告的李某是精神残疾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只可以进行与她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她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她的法定代理人同意。而她的法定代理人只能是她的监护人。可现在李某的监护人还是其配偶徐某,那么法定代理人也只能是她配偶徐某。这就意味着李某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与离婚诉讼的被告人都是她的配偶徐某。因身份重合存在利害关系,徐某不可能代理李某提起离婚诉讼,只能先经过指定监护人程序变更其他亲属为李某的法定监护人,以代理李某提起离婚诉讼。
一个看似简单的离婚案件,实际操作却一点也不简单,必须分别通过在广州市从化区和四川省资中县两地提起两个不同的诉讼方能解决。胡律师不畏程序繁琐,不辞辛劳地带着助手,多次前往李某就医的精神病康复医院及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派出所调查取证。在询问李某本人意愿、制作询问视频及笔录、收集调取病历、精神状况诊断证明、社区居委会证明、邻居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后,胡律师于2018年5月17日在李某户籍地法院(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认定李某为限制民事能力人诉讼。2018年5月29日,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李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李某姐姐李某英为李某的监护人。
判决生效后,胡律师又马不停蹄地以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为依据,以李某英作为李某的法定代理人,代李某向徐某户籍地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四川路途遥远,开庭又遇到了一个实际困难:李某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不能脱离医生监管,要她本人和监护人李某英远赴四川开庭不现实。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胡律师第一时间向四川省资中县法院经办法官反映了这一问题,通过积极沟通协调、征询双方意见,经办法官接受了胡律师的建议,同意双方通过微信电子平台视频通话进行开庭调解。
2018年7月5日上午,双方分别在广州市某精神病康复医院和四川资中法院通过视频连线参加调解。调解过程并未像大多数离婚案件一样充满火药味,取而代之的是温情、无奈和相互的解脱。因双方无任何夫妻共同财产,调解过程双方均不主张财产分割事宜,调解重点在于是否离婚和女儿由谁抚养的问题。胡律师向法官提出,因李某十分挂念女儿,想见女儿一面,但为避免对其产生刺激且对其女儿心理造成不良影响,建议通过邮寄的形式将女儿近照交给李某,徐某当场哽咽地答应了律师的要求。最终,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调解成功。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当庭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李某与徐某自愿离婚,因李某无生活自理能力,婚生女随徐某生活。几天后李某女儿的照片寄到,李某一脸惊喜地揣在手里、捧在胸前,她终于看到了十几年来心心念念的女儿。
2018年10月19日,李某得以成功申请“五保户”。胡律师通过不懈努力,终于为李某及其家人解决了多年来的困扰。
本案是一宗受援人为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本案的难点在于:受援人精神残疾,无法完全表达自己的意志,在配偶失联的情况下,为罹患精神分裂症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到外省办理离婚手续,案件实际操作难度较大:一是法定监护人还是受援人配偶,提起离婚诉讼必然要先经过重新指定监护人程序;二是受援人病情不允许她到路途遥远的异地开庭。承办律师不畏程序繁琐,不畏山高水远,克服重重困难,多次调查取证,多方沟通联系,并在广州市从化区法律援助处及两地法院多方协助下,创造性地采用微信视频方式顺利调解离婚,有效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
从受援人申请法律援助到调解离婚,承办律师仅仅用了四个多月的时间,就在广东和四川两地顺利完成了两个不同的特殊诉讼。每一个环节,都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律师娴熟精湛的法律服务技能和水平,让受援人分感受到法律援助律师“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每一个细节,都充分彰显了法律援助律师“用法律传递温情、用专业扶贫济困”的爱心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