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民事+行政
办理方式:劳动争议仲裁+诉讼
指派单位:广东省肇庆市法律援助处
承办单位:广东省肇庆市法律援助处
承办人:陈永红、李洁才、李雄才
供稿:广东省肇庆市法律援助处陈永红
审稿:广东省肇庆市法律援助处李洁才
广东省法律援助局彭莉红
编写人:陈永红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工伤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劳动争议仲裁行政诉讼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莫某萍是一个身体有残疾的姑娘,为了帮补家用于2013年8月份进入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某皮具设计部工作(以下简称皮具设计部),双方口头商定的工资是每月1200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亦未为莫某萍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4月1日12时左右,正在上班的莫某萍为了防止雨水从窗户飘进打湿皮具材料,在关窗的过程中不慎从五楼窗口跌落,造成失血性休克、缺血缺氧性脑瘫、胸外伤、骨盆骨折,即时被送入肇庆市中医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于当晚被转入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三天,皮具设计部老板逃匿,所有工作人员被解散,设备被转移。由于家境贫寒,实在无力支付医疗费用,莫某萍被迫于2014年5月8日出院回家。在病情急剧恶化的情况下,又于5月30日进入广西梧州中医院治疗,因实在筹集不到医疗费用,被迫于6月10日再次出院回家治疗。
莫某萍在一系列就医过程中,共花费医疗费84091.34元,用人单位皮具设计部自始至终未支付任何费用。对一个原本贫寒的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无奈之下,莫某萍的十几个亲属前往市政府上访,在信访部门的指引下,莫某萍父亲于2014年4月14日来到肇庆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肇庆市法律援助处于当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本处律师陈永红承办本案。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仔细听取受援人父母的陈述、前往事发地点调查、与事发当日出警的派出所联系,查明案件的基本情况,初步判断受援人的损伤应该构成工伤。
2014年5月7日,承办律师代理受援人向肇庆市端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端劳人仲案字[2014]28《仲裁裁决书》确认受援人与皮具设计部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14年8月,承办律师代理受援人向肇庆市端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2014年10月作出肇端人社工认字[2014]20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受援人上述损伤为工伤。2014年11月,肇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肇劳鉴字[2014]第950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受援人的工伤构成劳动功能障碍三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二级。
2014年12月2日,受援人继续向肇庆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要求对皮具设计部提出工伤索赔的劳动争议仲裁。肇庆市法律援助处审查后当天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指派陈永红律师继续承办本案。2014年12月5日承办律师代理受援人向肇庆市端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皮具设计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478826.34元。2015年4月7日端劳人仲案字[2015]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皮具设计部一次性支付受援人工伤保险待遇共计463896.34元。双方均未起诉至法院,端劳人仲案字[2015]2号《仲裁裁决书》生效。
2015年8月,肇庆市法律援助处接受受援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再次指派陈永红律师代理受援人向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仲裁裁决。端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肇端法执字第693号《执行裁决书》,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用人单位皮具设计部从事发之日起未向受援人支付过任何费用,受援人经依法仲裁、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导致受援人因无钱康复治疗,瘫痪在家,境况凄凉。承办律师将本案的困境向肇庆市法律援助处领导汇报。肇庆市法律援助处组织业务人员对本案事实和法律进行了深入研究,一致认为可以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请求端州区社保基金局依法先予支付受援人的工伤保险待遇。2015年11月3日,承办律师代理受援人向端州区社保基金局提出申请,请求该局依法先予支付受援人的工伤保险待遇。遗憾的是,端州区社保基金局于2016年3月15日出具《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以“我市暂没有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执行规定”为由不予受理受援人的先行支付申请。
承办律师认为,《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先行支付的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第七条规定足额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已经生效且实施多年,没有授权各地制定执行规定,也不以各地制定执行规定为执行前提,端州区社保基金局以“我市暂没有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执行规定”为依据不予受理受援人的申请,没有法律依据,其不履行法定的给付义务是滥用职权且明显不当,应该依法予以撤销。受援人接受了承办律师的法律意见,决定对端州区社保基金局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法律援助处继续接受受援人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本处律师李洁才承办本案。承办律师于2016年3月15日代理受援人向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端州区社保基金局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判决端州区社保基金局先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464526.34元。
鼎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6)粤1203行初59号《行政判决书》,认为端州区社保基金局作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因此判决撤销端州区社保基金局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由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端州区社保基金局对该判决没有上诉。
判决生效后,肇庆市法律援助处再次指派陈永红律师代理受援人于2016年9月19日向端州区社保基金局提出先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遗憾的是,端州区社保基金局认为《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有关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要求是“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而受援人提交的[2015]肇端法执字第693号《执行裁决书》的内容是“终结本次执行”,两者内容不符,因此于2016年9月29日出具《不予先行支付待遇决定书》,再次作出不予先行支付受援人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
针对端州区社保基金局出具的《不予先行支付待遇决定书》,承办律师认为,《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的重点是保障因工伤未获得赔偿的员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端州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5]肇端法执字第693号《执行裁决书》的表述为“经查被执行人端州区天诚皮具设计部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693号案件本次执行”,表明用人单位自始至终未支付任何费用给受援人且其也无财产可供支付。虽然《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要求“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而本案执行法院出具的是“终结本案执行”的文书,但是受援人自始至终未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有权依法获得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才是重点。而本案恰恰属于《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中第二项“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及第四项“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的情形,按照规定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据此,承办律师认为,端州区社保基金局出具的《不予先行支付待遇决定书》系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建议受援人对端州区社保基金局作出的《不予先行支付待遇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法律援助处继续接受受援人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本处李洁才、李雄才两位律师代理本案。2016年11月,承办律师代理受援人向鼎湖区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端州区社保基金局作出的《不予先行支付待遇决定书》。鼎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1日作出(2016)粤1203行初19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端州区社保基金局作出的《不予先行支付待遇决定书》,并由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端州区社保基金局对该判决没有上诉。
判决生效后,肇庆市法律援助处再次指派陈永红律师代理受援人向端州区社保基金局提出先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端州区社会基金局于2017年6月核发了受援人的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246541元,并核准其长期待遇为每月3577.24元。
受援人在工伤后,长期瘫痪在床,衣食无着,现在终于可以露出轻松的笑容了。
【案件点评】
本案历时较长,工作量较大。受援人在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人去楼空时,即开始寻求肇庆市法律援助处的帮助。肇庆市法律援助处从2014年4月开始介入到受援人的维权之路,从申请劳动关系认定开始,到端州区社保基金局依法核发受援人的工伤保险待遇,共8个程序,历时超过三年。
承办律师认为,《社会保险法》首次确立了社会保险先行支付制度,该制度被认为是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的体现,确定先行支付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公民在遭受疾病、工伤等困境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取帮助的权利(即社会保障权)的实现。《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后,所有没有获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又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公民,都有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
当事人工伤后,用工单位逃避赔偿或者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如何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难题。承办律师认真分析了社会保险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肇庆市还没有出台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执行规定、没有先行支付先例的情况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请求,并采取了相应的诉讼策略,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莫某萍的合法权益,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