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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一男子欲取亡父存款应急 公证员释法明理帮解难题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陕西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近日,在安康市石泉县司法局公证处公证员的释法明理和积极协调下,打消了遗产继承人和银行方面的疑虑,顺利为急需用钱的当事人陈某解决了难题。

  2021年3月2日,家住石泉县城的陈某到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证窗口申请办理公证。经了解,陈某的父亲春节期间去世,银行留有存款5000多元,因需急用,陈某便持父亲存折前往银行领取,但被银行告知需办理公证书之后才能支取,于是陈某来到中心窗口申请公证。

  面对陈某的质疑,公证员耐心的向陈某普及法律知识,并当场联系银行方面进行法治宣传。公证员指出,2021年2月4日,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其中规定“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的账户余额合计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需办理继承公证,可以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提取业务。”

  在公证员释法明理之下,银行方面同意陈某前往办理取款业务,但同时提出自身疑虑。银行方面认为,如果只为继承人之一全部提取了存款,死者的其他继承人可能会因主张继承权利而产生争议。

  针对银行的担忧,公证员指出,针对陈某的取款行为,可以通过承诺规避银行风险。为了方便办事群众需求,在公证员指导下,陈某书写了承诺书,载明“由提取存款的申请人承诺领取和保管该笔款项,负责与其他继承人分配并处理相关争议,否则,将该笔存款交回银行,争议处理完毕后再提取分配”,同时告知银行可以对陈某承诺书办理公证。

  公证处提醒:承诺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一种文书,需由当事人自愿签订,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签订承诺是单方法律行为,一方签订即表示自愿履行,具有法律效力。对承诺书进行公证,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减少纠纷均具有意义,出具承诺书,原则上需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须由其代理人或监护人代为签订。

  通常情况下,承诺书公证还需要看承诺书是否满足法律生效的要件,如果承诺书本身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满足相关要求的,也就无法进行公证,不产生法律效力。


原文链接:http://sft.shaanxi.gov.cn/yw/jdal/4108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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