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因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目前在西安市碑林区司法局文艺路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20年12月初,刘某到文艺路司法所进行日常报到。在他向司法所汇报自己的近况时,提出了申请:公司最近在咸阳市秦都区有个项目,老板有意让他负责,但前提是需要他经常到咸阳处理具体事务。他知道自己作为社矫对象,是不能随意离开居住地的,所以一直没有应允老板,但通过学习《社区矫正法》,他了解到新法首次对社区矫正对象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做出了允许规定,便试着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说出了自己的想法。
碑林区文艺路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给他宣讲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在走访了他的家庭、社区和公司,了解到其实际情况后,召集刘某矫正小组成员进行合议,初步认定刘某符合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条件,并将申请材料递交至碑林区司法局审批。碑林区司法局收到刘某申请后,通过进一步审查核实,认为刘某确因工作需要经常到咸阳市秦都区,为便于他正常工作,帮助他顺利融入社会,其申请应当按照《社区矫正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批准。
2020年12月25日,刘某的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听证会在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举行。刘某及其所在公司代表进行了口头陈述,并当庭提交了证明材料;文艺路司法所说明了刘某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情况,碑林区司法局就申请的审核及法律依据进行说明。碑林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认为刘某的申请真实准确,碑林区司法局的审核程序符合社区矫正法的规定,予以批准。听证会后,文艺路司法所工作人员按照程序规定对刘某进行了谈心谈话,告知其在进行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时要遵守的事项,鼓励其安心工作、正常生活。
这是西安市碑林区首例获批的社矫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也是首次就社区矫正对象的申请事由以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听取意见,是碑林区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迈出的一大步。
近年来,为有效提升教育矫正效果,西安市碑林区司法局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的工作原则,认真学习领会《社区矫正法》的立法精神,积极探索贯彻《社区矫正法》的实施路径,准确把握刚性执法与柔性矫正的尺度,在落实好监管措施的同时,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特殊情况,适时转变工作方法,兼顾原则性和灵活性,让社区矫正有力度的同时更有温度,帮助他们更好地回归家庭、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