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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报】以案释法 防范这些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1-03-19 来源: 天津法院网 作者:佚名

  昨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为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诚信友善、公平交易的良好社会氛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众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消费者权益保障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满足消费升级安全的新需求,助力经济循环。

  

  案例一 培训机构停业难退费

  

  2017年12月至2020年8月,王某某与某培训机构签订三份《个性化辅导课程合同》,约定培训机构为王某某提供“一对一”课程服务,课程费共计128517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培训机构因经营困难停止营业,双方达成退款协议,退费金额为68670.2元,分七期退还,但该培训机构未按约定退款。王某某起诉要求该培训机构一次性退还课程费68670.2元。该培训机构辩称,其与某知名教育机构系加盟关系,虽然与王某某签订合同的是该培训机构,但实际经营者是某知名教育机构。

  法院认为,当事人签订的三份《个性化辅导课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为生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关于加盟问题,加盟协议是该培训机构与案外人签订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由此产生的合同权利义务不能对抗王某某。故法院判决培训机构退还王某某课程费68670.2元。

  点评

  本案是一起以加盟形式经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停业,法院依法支持消费者退还课程费的典型案例。为防范此类纠纷发生,应加强对以加盟形式经营的教育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消费者理性消费,畅通消费者依法维权渠道。

  

  案例二 健身房搬迁不退款

  

  原告李某在被告某健身服务公司处办理一张健身卡,期限为一年,并向被告一次性缴纳了费用。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入会协议》,该协议系被告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第八条约定:“本俱乐部会员卡一经售出,缴纳之所有费用将不予返还。(出示移民证明或死亡证明,可按剩余会籍时间对照入会金额,按比例给予退费)”。一个月后,被告将坐落于北辰区某处的经营场地关闭,迁至另一区某处经营,给原告健身活动造成不便,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剩余费用,解除协议。由于双方未能就退费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将经营场地搬迁至距原经营场地(签订协议时)较远的地方,导致双方订立协议时的健身环境、场地等发生变化,显著增加原告履行协议的成本,原告据此要求解除《入会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入会协议》系被告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该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不予退费的相关内容实际上免除了被告自身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应为无效条款。合同解除后,被告应按比例退还原告相应费用。

  点评

  本案是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法院判决合同解除保护预付式消费模式下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预付消费存在风险,一方面要审慎判断经营者的履约能力和信用状况,谨防“霸王条款”;另一方面在权益受侵害时,消费者应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三 收房先交物业费

  

  2016年8月,原告张某、田某与被告天津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南开区的某房屋。2019年4月27日,公司通知张某、田某办理涉案房屋交房手续。2019年5月1日,张某、田某到交房现场办理收房手续时,负责具体办理交房手续的前期物业服务公司要求其先交纳12个月物业服务费及第一个采暖期采暖费后,方予以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张某、田某拒绝交付,物业服务公司则拒绝办理验收交房手续。张某、田某因未能收房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要求二原告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及采暖费等费用,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验收交接手续时需先交纳的费用,故在二原告不同意交纳的情形下,物业服务公司仍应与二原告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物业公司的做法违反合同约定。虽然办手续由物业公司具体实施,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应由被告承担。故判决置业公司与张某、田某办理涉案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并支付张某、田某自2019年5月1日至实际收房之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点评

  本案系依法认定开发商将预交物业费、采暖费与交房相捆绑系违约行为的典型案例。本案的审理,表明了法院坚决否定商品房交房过程中捆绑收费行为的鲜明立场,有力维护了商品房购买者依法依约接收房屋的正当权益,对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滥用优势地位阻碍业主行使权利的行为起到警示作用。


原文链接:http://t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3/id/58724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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