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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配套制度建设 加强庭前会议适用

发布时间:2021-03-19 来源: 重庆法院网 作者:佚名

  庭前会议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为提高庭审效率而在《民诉法司法解释》中专门作出的规定,庭前会议制度适用情况也关系到世界银行关于营商环境的评估指标体系中“执行合同”项下的一项重要指标。梁平区人民法院作为营商环境建设试点法院,庭前会议制度的运行事关试点考核以及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现将本院庭前会议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庭前会议总体实施情况。

  2020年2月17日,市高法院印发了《关于强化庭前会议制度适用的通知》,要求加强庭前会议制度适用,在案件管理系统中新增“庭前会议”栏目,严格庭前会议信息录入。并把民商事案件庭前会议纳入2020年度全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评估指标体系,要求达到普通程序案件1%或不低于50件。2020年5月27日我院审管办印发了《关于2020年民商事案件召开庭前会议的通知》,要求各业务庭根据高院的通知精神,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细化庭前会议具体操作规程,明确法官和辅助人员的具体职责,切实发挥庭前会议提前梳理当事人诉讼争点和交换证据等作用,推进庭前会议制度落地落实。截止2020年6月,梁平法院共受民商事案件3152件,共召开民商事庭前会议22件,庭前会议适用率较低。

  二、庭前会议适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庭前会议与开庭审理的功能重叠与冲突。庭前会议系在提起诉讼与开庭审理之间植入的中间程序,通过解决与审判相关的一些程序性问题,以求达到提高庭审质量和庭审效率的目的。但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和市高法院的规定,庭前会议仅能对日程安排、交换证人名单、证据、管辖权和其他程序性问题等进行讨论并进行调解,如调解未能成功,则需另行开庭审理,并不能一次性解决纠纷。而对于大多数并不存在管辖权异议、申请鉴定、现场勘验、证据保全等情况的案件,如径直进行开庭审理,则该案可当庭宣判并处理完毕,庭审效率将比庭前会议更高。因此,开庭审理可以对案件进行终局裁判的功能制约着庭前会议的推广和适用。

  2.庭前会议与案件难易的相互制约与发展。2020年1-6月,本院共审理简易程序民商事案件2956件,普通程序民商事案件196件,对于大多数适用简易程序的民商事案件,本院一般首次开庭时即可审结,即该类案件当事人仅需前往本院1次便可解决争议。如该类案件均适用庭前会议,则当事人需再次前往本院进行开庭审理后方能解决。对于普通程序案件及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庭前会议可以较好的解决当事人的前置争议和程序争议,为开庭审理提供较好的审理基础。因此,案件难易程度与庭前会议是否适用,呈现的逆相关关系,使得简易民商事案件如均机械的扩大适用庭前会议,客观事实上将让当事人多跑一次路,滋生新的诉累,与庭前会议提高审判效率的初衷相违背。同时,哪些案件适用庭前会议,没有明确规定,全由承办法官自己掌握,部分法官为了完成考核指标而简单粗暴的把庭前会议提到开庭前处理,无实质效果。

  3.庭前会议与案件体量的协同与制约。梁平法院属中小案件体量法院,相对于主城区法院及其他部分法院,案件数量较低,案多人少矛盾相对大体量法院较小,法官可直接通过开庭审理处理案件,即便庭审中当事人提出鉴定、管辖权异议等属庭前会议处理范畴的请求,相比较大体量案件数量法院的员额法官,本院员额法官也存在一定时间再次开庭对该类问题进行处理,庭前会议对提高审判效率的作用不明显。

  4.庭前会议制度自身的功能模糊与不完善。新民事证据规则和民诉法对庭前会议制度的操作均只做了原则性规定,较多规则模棱两可,甚或留有空白。如庭前会议笔录效力如何认定?经拒绝参加庭前会议的人员应承担何种责任?当事人庭前会议中不提交证据时如何缩小争议及确定争议焦点?庭前会议与开庭审理程序如何衔接?该系列问题没有正式文件及相关规定,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认识偏差和适用困难。

  5.法官助理职能职责的模糊与限制。司法体制改革后,员额法官与法官助理职能职责存在较大差异。如要充分运用庭前会议功能,释放员额法官工作强度与压力,提高办案效率,则需要员额法官授权,充分利用法官助理主持召开庭前会议,对证据交换、管辖权和其他程序性问题等进行处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证据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现法官助理并非审判人员,审判人员授权法官助理主持庭前会议能否可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应当对此持肯定态度。但其法官助理职责定位及相关法律解释的不完善使得法官助理从事相关工作中无相应正式法律依据,处境较为困难。

  6.法官助理配备的缺失与缺位。部分法院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人员配置能够达到1:1:1,对开展庭前会议具有较大优势。但梁平法院及其他部分法院大多数人员配比情况是法官、法官助理配比1:1或者法官、书记员配比1:1,即法官助理也系员额法官的书记员,未能提供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召开庭前会议的人员配置条件,从而需要员额法院亲自主持召开庭前会议。但员额法官自己主持庭前会议则比员额法官直接开庭审理更耗时和耗费精力,已经丧失了召开庭前会议为员额法官分担办案压力、提高办案质效的制度设计初衷。

  三、完善庭前会议的建议与思考

  1.落实案件繁简分流,确定庭前会议适用范围。根据《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实施办法》,推进和规范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规范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运行,对确定为简易民商事案件特别是小额诉讼案件,建议实行快立快审、小额速裁等审理措施,减少适用庭前会议。对确定为典型案件、关联案件、批量案件的案件,建议可推广适用庭前会议,通过庭前会议简化开庭审理中需要处理的程序性问题。

  2.拓宽庭前会议内容,完善庭前会议功能。依照市高法的考核规则,庭前会议讨论内容不得少于如下问题中的三个问题:①日程安排(包括向法院提交动议和其他文件中的时间流程);②案件复杂性和审理时间时长;③和解或替代性的纠纷解决的可能性;④交换证人名单;⑤证据;⑥管辖权和其他程序性问题;⑦缩小有争议的问题的范围。上述内容已经将庭前会议内容涵括比较完整,但庭前会议内容仍需进一步明确。一是上述内容第四项即交换证人名单,建议将其内容扩展为“交换证人名单并接受证人出庭作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阶段、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庭前会议系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在庭前会议中准许证人出庭作证并认可其作证的效力,则将有利于庭前会议归纳缩小争议范围、争议焦点,为和解提供可能性,同时也将极大缩短员额法官开庭审理时间和提高审理效率。二是对第一次庭前会议中提起鉴定的鉴定结论也可再次召开庭前会议进行质证。进行鉴定后当事人可能会对诉讼请求进行变更,变更诉讼请求的是否需要新的答辩举证期、是否申请重新鉴定应属庭前会议讨论内容,因此对该部分内容,应允许进行第二次庭前会议进行讨论确定。

  3.明确法官助理配备,细化法官助理职责。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在案多人少的大环境下,庭前会议的主要意义在于通过法官助理主持召开庭前会议,合理分配员额法官与辅助人员的工作与责任,为员额法院审理案件提供最大的便利与效率。而如今法院工作量大、法官助理待遇未改善、法官助理进入员额难等原因,导致法院系统特别是较不发达的基层法院招录法官助理困难,人员配备很难达到1:1:1的标准,庭前会议无从开展。同时法官助理职能职责、绩效考核等不明确导致法官助理工作无所适从,难以推进庭前会议。因此,应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法官助理的准入、晋升、考核制度,明确法官助理职能职责,健全法官助理管理制度,从法律层面补充完善法官助理制度,进而吸引、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优秀毕业生报考基层法院法官助理,充实法官助理队伍。对现有的法官助理应优化配置,提高聘用制书记员人数,使法官助理从书记员兼法官助理的岗位归位,专职从事庭前会议、起草法律文书等法官助理本职工作,保证法官助理在庭前会议中的起到的应有的重要作用。

  4.制定相关制度,确定庭前会议效力。庭前会议的效力即庭前会议的拘束力,是指庭前会议及其所产生的结果有无法律上的拘束力。庭前会议作为法律规定的在庭前解决程序性争议问题的程序,所产生的结果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庭前会议就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但针对庭前会议的相关制度不尽完善,仅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文件稍有提及。因此,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即新民事证据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出台相应规则及制度,至少确定庭前会议两个方面的效力:一是应当在庭前会议提出解决的问题,如果没有在庭前会议上提出,庭前会议后包括庭审中不得提出,但新发现的问题除外;二是庭前会议中对包括证据、案件事实及双方陈述达成合意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无论何方都要受其约束,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不得反悔和再次提出。只有明确了庭前会议在法律上的拘束力,才能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功能与作用。

  庭前会议总的来说对案件过滤、分流、证据准备、明晰争议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是保障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的有力保障。但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仍需要实践和时间的检验。把对庭前会议的合理期待,建立在恰当把握其功能定位上,为程序的进一步细化落实和未来立法的发展进行充分的理论考量,并理性适用,努力以最低的成本、最快的效率、最便捷的方式来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

  

  

  

  

  


原文链接:http://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2/id/56398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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