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酒未沾,只是喝了藿香正气水,怎么就被判了危险驾驶罪呢?
3月5日,恩施市法院对被告人黄某服用藿香正气水后驾驶机动车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黄某特别爱喝酒,2019年以来,为了缓解对酒精的依赖,黄某在明知药品藿香正气水中含有酒精的情况下,长期大剂量饮用。2020年10月21日,黄某连续喝了十余支藿香正气水,随后驾驶小型汽车从其家中出发前往华硒批发市场、凤凰山隧道、体育馆路等地,在行至凤凰大桥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黄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69.8mg/100ml,已经为醉酒驾驶状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藿香正气水中含有酒精成分仍大量服用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虽然被告人饮用的是含有酒精的藿香正气水,不影响对其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法官说法
现行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该规定没有限定为酒类,故对危险驾驶罪条文醉酒驾驶机动车中“酒”的理解,不应限于白酒、啤酒等酒类,而应根据立法目的、法律用语的本义理解为乙醇酒精。对“醉酒”应理解为明知是含有乙醇的物质而大量服用,正如本案被告人黄某明知藿香正气水中含有酒精成分仍大量服用,使自己处于醉酒状态中驾驶机动车,其血液酒精含量已达到了刑法认定的醉酒驾驶标准,其行为已危及公共安全,应当予以惩戒。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驾车前不要大量食用、饮用含酒精成分的食品、饮料、药品,确保自身和公共安全,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