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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3.15”普法宣传系列活动 |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长春新区法院普法在行动

发布时间:2021-03-19 来源: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每年的3月15日是消费者权益日,为了提高消费者在市场活动中的自我保护意识,共创良好的营商环境,3月12日下午,长春新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的法官走出法院,走进高新活力汇,与消费者和商家进行面对面、点对点的法治宣传活动。

  法官们根据多年审判经验,总结了五个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常见问题,并印发宣传材料,向大家解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中规定的消费者九项基本权利。活动一开始就吸引了许多消费者和驻店商家参与,他们向法官阐述了自身在消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法官们都给予了详细的解答。

  李女士向法官咨询,她曾在某美容机构办理了年卡,在使用过程中,李女士觉得效果不好、服务不佳,想办理退卡,但被商家告知“年卡售出概不退换”,声称此条款已经在协议中载明。法官认真听取李女士的讲述,告知其协议约定的内容为格式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并告知李女士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女士满意离开。

  有位老奶奶咨询其老伴去世后留有一处房产,该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共同名下,该怎样继承?

  法官耐心将法律上规定的具体条文向其详细解释,老奶奶十分感谢地离开了咨询现场。

  春回大地,万物复苏,踏着新年的征程,新区法院综合审判庭的法官热心、耐心、积极地向广大消费者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传播依法维权理念。活动当日,共计发放普法宣传资料500余份,为群众提供咨询60余人次,取得了丰硕的普法成果。

  本次普法宣传活动不仅让参与此次活动的消费者树立了依法维权的理念,更会带动更多消费者主动学法、懂法、用法、守法。

  

  

  


原文链接:http://jl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3/id/58689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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