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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3.15”普法宣传系列活动 | 护航食品安全 保护消费者权益 辽源市龙山区法院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1-03-19 来源: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然而,总有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必须严厉打击,更好地守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庭审结束后,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审判长李文东说。

  2019年9月以来,张某、杜某为牟利在天津市宁河区租用一废弃厂房自制生产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药成分“西布曲明”的减肥产品“星空咖啡”,并以每袋1.5-1.7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张某、杜某的“西布曲明”自冯某处购买,在明知对方要制造减肥产品“星空咖啡”的情况下,冯某仍然陆续向二人售卖非食品原料的“西布曲明”,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

  “星空咖啡”制成后,毛某、刘某等20余人从张某、杜某处购买该有毒有害减肥产品并对外销售。而“西布曲明”属于有毒有害药物,其副作用甚大,食用者会出现口渴,头昏,腹泻等症状,造成血压增高,心慌心悸以及中风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杜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冯某明知张某、杜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仍提供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毛某、刘某等20余人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冯某、张某、杜某五年至二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毛某、刘某等20余人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一年二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杜某、毛某、刘某等21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食品安全对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准确定罪量刑是对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充分体现,确保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互统一。

  

  

  


原文链接:http://jl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3/id/58689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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