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临澧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石某某犯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石某某(系聋哑人)与被害人江某某(亦系聋哑人)在江苏省淮安市某驾校培训时,石某某谎称自己叫“肖志祥”与江某某相互认识并成为微信好友。后二人在微信聊天过程中,石某某得知江某某想找女朋友,便心生歹意,欲以介绍女朋友为由骗取江某某的钱财。石某某用自己的手机另加注了一个微信昵称为“徐姐厂里”的微信号,向江某某谎称此即系其介绍的女朋友的微信昵称,尔后又以谈男女朋友需要买车等为由多次骗江某某为其打款。江某某信以为真,自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间,通过微信多次给石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51 377元。所得赃款均被石某某花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石某某有以下量刑情节:1、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可以减轻处罚;2、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3、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对残疾人实施犯罪,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石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司法机关对其作出的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判处非监禁刑条件,可以适用非监禁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