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近日,省司法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山西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是我省首次针对不同的执法部门制定统一的着装管理制度,对推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具有重大意义。
长期以来,行政执法队伍着装各自为政,制服式样和颜色五花八门,造成了未经批准擅自着装和违规扩大着装范围等突出问题。为了增强着装的统一性、规范性和辨识度,我省在财政部、司法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山西实际制定了《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包括总则、配发范围、配发种类、气候区域和配发标准、配发管理和监督及附则共六章二十六条,从五个方面对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工作进一步细化落实举措、明确主体责任。
一是明确各级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采购,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省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统一采购需求,以“统采分签”的方式,实行量价挂钩、以量换价的集中带量采购。招标过程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二是明确我省各市县所属气候区域以及不同气候区域的各类服装、标志配发标准。除大同市所辖新荣区、平城区、云冈区、云州区、阳高县、天镇县、左云县,朔州市所辖右玉县、怀仁市按照寒区标准配发外,其余县(市、区)按照北温区标准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三是明确要求省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国家要求和工作需要,制定本系统制式服装和标志具体管理规定,规范制作采购、配发领用、档案管理等行为。四是要求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重点保障一线执法人员着装,明确行政办公、人事财务等其他人员不予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五是明确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废旧标志回收处置和违反本办法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实施主体。
(来源: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