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重点工程案件。从节前立案到节后审结,仅用时18个工作日,既有效保护了被拆迁者的合法权益,又依法保护了公共利益不受违约者侵害,还保障了重点工程顺利推进。目前,双方均已收到判决书,判决已经生效。
案情回顾
重庆某农业公司与王某书在2015年7月30日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为5年,截至到2020年7月31日止。双方约定了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及期满后的设备、厂房的归属等问题,其中明确约定厂房归王某书所有。后因修建高速路,厂房所在地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合作期满后,王某书在公司厂房外贴出要求公司搬离厂房的通知,而重庆某农业公司则表示拒不搬迁。王某书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农业公司搬离厂房。
因巫溪至开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要经过厂房所在地,重庆某农业公司的行为,严重影响重点工程的顺利推进。受理该案后,巫溪法院高度重视,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期满后,重庆某农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搬离厂房。巫溪法院遂判决重庆某农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搬离厂房。
该农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
重庆二中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协议时,重庆某农业公司认可案涉厂房归王某书所有,且一审中,王某书已提交证据证明了王某书对案涉厂房享有所有权。因《合作协议》对双方的投入以及合作期满后安装的设备及辅助设施、厂房等固定投入的归属作了明确约定,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在双方未重新签约继续合作的情况下,无论厂房是否被征收,该农业公司均应按约定搬离现场。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合同依法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均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在双方未重新签约继续合作的情况下,无论厂房是否被征收,重庆某农业公司均应依约定搬离现场。在重庆某农业公司拒绝归还厂房等固定投入的情况下,王某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某书的原告地位不因案涉土地属于被征收范围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