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50多岁的嵩县人张某经嵩县某矿业公司负责人李某招用,到矿山工作,负责协助民爆公司看管及分发爆炸物资,同时兼任矿区杂工。2017年12月24日,张某在用三轮车往矿山运送水管途中不慎翻车,造成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109天,花费医疗费2.3万余元,出院后还需休养一年,且从此不能再进行重体力劳动。
某矿业公司在张某住院期间垫付了1.6万元医疗费,随后对张某不管不问。张某多次找到某矿业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某矿业公司只同意赔偿3万元。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张某所在地乡政府多次调解,仍然未果。2018年9月6日,张某到嵩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嵩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查相关材料后,认为张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指派嵩县昌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杨平君为张某提供法律援助。
杨平君第一时间向张某详细了解案情,并到案发地实地调查。梳理案件事实和基础证据后,杨平君认为该案是一起工伤赔偿劳动争议纠纷,应首先证明劳动关系,认定工伤。杨平君以某矿业公司为被申请人,帮助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关系仲裁。虽然张某提供了李某为矿山负责人的证明及证人证言,但李某和某矿业公司人员均称双方是承包关系,张某的申请事项被驳回。
杨平君认为,李某招用张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张某在为某矿业公司工作时受伤事实清楚,仲裁裁决错误,遂作为张某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该案后,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杨平君决定上诉。但是,张某心灰意冷,想放弃上诉,自认倒霉。杨平君劝张某不要气馁,一定要坚持通过合法渠道维护权益。同时,杨平君继续收集证据,做好上诉的准备。在杨平君多次鼓励下,张某终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认定自2017年11月起张某与某矿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