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员额法官 杨 瑾
“法官,这2万元真不是借款,是我妻子的工伤赔偿垫付款啊!工地的黎老板没良心,希望法院还我们一个公道!”刘某向我喊冤。
“刘某说的不属实,这2万元是我借给刘某的,我有借条和转账依据,刘某应该还钱!”黎某向我叫屈。
前不久,在审理一起涉及工伤赔偿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时,对于2万元的涉案款,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
刘某与妻子王某共同在重庆市某劳务公司一项目工地务工。2018年5月,王某在工作中意外受伤,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由某劳务公司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工伤发生以后,王某与劳务公司之间就工伤赔偿款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8年7月,黎某向刘某转账2万元,刘某向黎某出具了借条。2019年1月4日,黎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归还借款,一审法院支持了黎某的诉求。刘某不服,于今年初向重庆五中院提起上诉。
在法庭上,对于2万元款项到底是何名目,二人始终争辩不休。
“黎某是工地老板,我和妻子的工资都是他在发。我妻子发生工伤后,黎某拒不支付医疗费,至今工伤赔偿款都没有赔付,现在还要将垫付的2万元也要回去,太没有良心了。”刘某十分气愤。
“我并不是工地老板,与刘某不是雇佣关系,在借款之前根本不认识他。当时,刘某到工地上闹,我刚好去工地找我朋友陈某,他是工地负责人,就让我借2万元给刘某,让他先回去,于是我就借了,现在他理应还给我。”黎某反驳。
这扑朔迷离的2万元到底是工伤赔偿款还是借款?如果是工伤赔偿款为何又会有借条?案涉的2万元应该如何认定,成了案件审理的关键。
通过进一步的询问,刘某告诉我,这2万元是在巴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及工地的发包单位主持调解下,决定由工地实际负责人陈某借支给王某的医疗费,等工伤赔偿款下来了再进行抵扣,因陈某委托黎某支付,所以才给黎某打了个借条。
于是,我和法官助理李明霞实地走访了巴南区住建委以及建筑公司案涉项目工地的发包单位某建筑工程公司,对巴南区住建委负责处理案涉工伤赔偿案件的工作人员和建筑公司案涉项目工地发包单位的安全总监分别进行了询问。
经过细致的走访调查,我们确认了2万元款项系在第三方主持调解下,劳务公司先行支付给王某的工伤赔偿款,将在之后的工伤赔偿款中予以扣除。
最终,二审判决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而在此案件审理期间,刘某的妻子王某也以劳务公司为被告提起了工伤赔偿纠纷诉讼。届时,黎某也可以在工伤赔偿案件中就2万元进行抵扣。
案件的裁判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这起案件中,黎某举示了借条和转款依据,从证据上看,黎某主张借款2万元给刘某的事实成立,但是刘某所说又确有其事,在基本事实不甚清晰的情况下,法官需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厘清案件事实,才能作出公正裁判,从而真正化解矛盾纠纷,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和理念。(尚 博/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