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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冒名工商行政登记案件的特点及治理建议

发布时间:2021-03-25 来源: 重庆法院网 作者:佚名

  近年来,冒名工商行政登记现象井喷,引发撤销工商登记潮。2018年以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受理该类案件51件。经调研分析,该类案件存在以下特点:

  多数原告称对公司登记不知情。逾80%的案件原告称,存在身份证件遗落,被不法分子冒名登记的事实。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获取途径,大多数当事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而不自知,直到不能正常乘坐飞机等交通工具时才发现。

  原告超期起诉较多。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原告从工商行政登记行为作出之日起,最长起诉期限系五年。在原告对登记事实不知情的情况下,极易超过该期限。法院不能进行实体审理,也就不能真正解决当事人的诉求,日积月累容易引发社会矛盾。

  案件审理周期较长。登记机关只进行形式审查,很难区分冒名登记和代办登记情形。案件审理需要追加被注册公司为第三人,并进行司法鉴定。在公司工作人员已经跑路的情况下只能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司法鉴定费时较长,审理周期基本上为1年以上。

  虚假登记的责任人“隐身”。由于缺少公司真实负责人员信息,寻找虚假登记责任人较为困难。部分公司注册地址不实,且没有实际运营,增加了寻找难度。即使法院撤销被诉登记,虚假登记的不法分子也往往受不到法律制裁,“改头换面”又可从事违法业务,违法成本几乎为零。

  案件公告费、鉴定费承担人难以确定。该类案件所需公告费、鉴定费用高达四五千元。原告认为,其作为“被登记”的受害者和胜诉方,在工商登记被撤销后,不应承担该费用;被告认为,材料的真实性应由申请人负责,既然工商登记被撤销是由案外人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所致,其亦不应承担该费用。

  部分案件存在滥诉倾向。部分当事人对工商登记行为知情,但因公司经营出现问题或内部产生经济纠纷,故企图滥用行政诉讼,以规避法律责任或解决民事争议。如何严格审查原告是否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对工商登记行为是否知情,以及工商登记行为对原告是否有实质性影响,成为审理难点。

  针对上述情况,该院提出以下建议:

  审慎审查工商行政登记。工商行政机关应严格履行审慎审查义务,在登记时不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还要比对申请人和办理人的身份信息、签字笔迹。如有委托代理人,需就相关问题进行询问。在办理窗口增加摄像系统,将申请人的信息及头像录入,以便发现问题及时查找。

  构建冒名登记行政调查制度。对于超过起诉期限不能进入实体审理的案件,工商行政机关可对该类案件启动调查程序,运用行政执法权对案件询问、调查,以作出是否撤销登记的决定,从实质上解决问题。

  依法处罚虚假登记行为人。若虚假登记人触犯刑法,工商行政机关应将其线索移送公安部门,对其他违反行政法律的情形,可由工商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依法披露虚假登记信息。工商行政机关应将冒名登记信息及时录入内部登记管理系统,以供内部数据查阅;及时在外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披露,以提醒社会大众防范交易风险,建立良好社会信用体系。

  


原文链接:http://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0/id/55478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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