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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呼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全省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发布时间:2021-03-25 来源: 黑龙江法院网 作者:佚名

  3月25日,哈尔滨市呼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全省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被告人刘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呼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5日18时许,居住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某小区7楼的刘某某酒后因琐事与父亲争吵,其为发泄情绪,将玻璃酒精瓶掷向自家窗户,酒精瓶击穿窗户玻璃后,坠落至楼下,将被害人于某停放于楼下的轿车前风挡玻璃、右侧A柱等部位砸坏,损失价值人民币5116元。案发后,刘某某向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投案,并赔偿了相应损失,被害人予以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刘某某表示服判。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高空抛物”正式入刑。这起我省首例高空抛物案的审理和宣判,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的坚定决心,充分体现了刑事司法领域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能够对不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能够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能够使老百姓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有法可依,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区工作人员旁听庭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法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原文链接:http://www.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32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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