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民三庭(环资庭)伍胜、闫伟、曾志燕、刘露开庭审理案件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在洞庭湖大肆建造私家湖泊的夏顺安等破坏洞庭湖生态资源的重大民事公益诉讼案做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与另案一并判处夏顺安等人赔偿环境生态损害赔偿总额3408.27万元,直接渔业经济损失844.9万元。
2016年6月至8月,夏顺安等十五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驾驶九江采158号、沅江采1168号采砂船、江苏籍999号采砂船到洞庭湖下塞湖区域非规划采区非法采砂,夏顺安等分工负责,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行为,非法采砂获利总额为2243.333万元。
夏顺安等黑恶势力在洞庭湖下塞湖建造私家湖泊,大肆非法捕捞、非法采矿,牟取巨额暴利,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经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夏顺安等十五人非法采砂行为对采砂区域的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分为水环境质量受损、河床结构受损、水源涵养受损和水生生物资源受损,其中水生生物资源损失为2.653万元,修复水生生物资源受损和河床结构与水源涵养受损所需的费用,分别为7.969万元和865.61万元,合计873.579万元。对夏顺安等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益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益阳中院2020年6月8日一审判决被告夏顺安承担非法采砂造成的采砂水域河床原始结构、水源涵养量修复费用865.61万元、水生生物资源修复费用7.969万元,共计873.579万元,并判决由夏顺泉、范桂明、杨建辉、肖建军、夏宗翔、阳建国、甘建波、李科、王勇、王德贵、陈文志、昌岳辉、姜德君、钱扬智等十四名被告对被告夏顺安承担的873.579万赔偿责任承担869.6万至3.8万元不等的连带赔偿责任,夏顺安等十五名原审被告就非法采矿行为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王德贵不服,提起上诉。
湖南高院经审理认为,下塞湖地处洞庭湖腹地,区域内矿产资源丰富,大部分位于南洞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及横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又是洞庭湖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上诉人王德贵与夏顺安为首的黑恶势力,受利益的驱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在洞庭湖下塞湖区域非规划采区私自开采国家矿产资源,应认定为非法采矿(砂)。夏顺安等十五人疯狂掠夺洞庭湖水域岸线资源,严重威胁洞庭湖河床的稳定性及防洪安全,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繁衍生存环境,非法获利总额为2243.333万元,造成水环境质量受损、河床结构受损、水源涵养受损和水生生物资源受损,修复水生生物资源和河床结构与水源涵养受损等所需的费用达873.579万元。夏顺安等十五人共同侵权行为导致洞庭湖下塞湖区域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由于该案158号等三艘采砂船的实际采砂量无法确定,原审创新性地按照夏顺泉、王德贵等原审被告共同利用158号等三艘采砂船获利元占夏顺安涉黑恶团伙全部非法获利2243.333万元的比例来确定其民事责任比例更符合本案实际,是对“保护优先”环境司法理念更好的诠释,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建设法治中国,每一个公民都不能置身事外,公民不仅仅是法治中国前行的受益者,更应该是参与者。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所有的正在有效实施的法律、法规均已经对社会公布,在我国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均有知晓并遵守法律的义务,因此当事人以不知晓法律为由提出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刑事责任与侵权民事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法律依据不同,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不同。侵权人因同一污染环境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后,不影响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担责。夏顺安等主张“承担了刑事责任,不应当再承担民事责任”,“不知道违法了”等答辩意见亦不成立,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二审法院考虑部分当事人羁押在监狱,采取了现场开庭与远程视频开庭结合的方式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通过庭审很好地阐述了环境司法理念。
湖南法院对夏顺安等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另案判决)不等的同时,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除判决责令民事诉讼被告人停止侵害、共同赔偿造成国家生态环境资源损失外,还判决夏顺安等被告人在湖南省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发挥刑法惩罚与教育功能,为切实保护环境、恢复环境,营造守护一江碧水的氛围起到了重要的指引作用。该案的审理已取得明显成效,洞庭湖下塞湖区域生态逐步恢复,呈现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详和景象,做到了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一判三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