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日,大新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7人合伙盗窃公私财物案。被告人农某、冯某等7人犯盗窃罪,依法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至1年9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至6000元不等;所退赃款由扣押机关退还被害单位,继续追缴犯罪所得的赃款。
2019年6月份,被告人冯某在参与大新县某工业园仓库工程建设时,持有工业园区存储大新县打击走私办公室扣押的走私大米仓库钥匙。期间,被告人农某、赵某、向某与冯某一起吃夜宵时,合谋利用冯某手上的钥匙开锁盗取存放在仓库内的走私大米。后农某与被告人许某取得联系,约定由许某购买盗得的走私大米,并负责联系车辆前来接应。
许某为此找来农某黄(另案处理)一起合作,并由农某黄与被告人黄某联系,而黄某又转联系被告人赵某林,以共同提供面包车前往仓库附近,交由农某、冯某、向某、赵某驾车到仓库装载大米后,卖给在附近等候的许某,而后许某、农某黄、黄某、赵某林转运盗窃所得的大米到县城郊区销赃。2019年6月至7月初,被告人农某、冯某等人先后4次秘密窃取大米共计20吨,价值人民币8万元(经大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大米价格为人民币4000元/吨)。
被告人农某、冯某、向某、赵某将赃款共同分赃,每人分得1万多元。被告人许某、农某黄(另案处理)转售大米后,从中支付给被告人黄某、赵某林所谓的运费每车四五百元后,余共同分赃,每人分得3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农某、冯某、赵某、向某、许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其中,被告人冯某、许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农某、赵某、向某供述自己的部分盗窃犯罪事实,均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赵某林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农某、冯某、赵某、向某、黄某的亲属已代为退缴各自犯罪所得的赃款共计6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农某、冯某、赵某、向某、许某、黄某、赵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农某、冯某、赵某、向某事先预谋,分工、协同,均直接参与实施盗窃行为,并共同分赃,均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被告人许某、黄某、赵某林与同伙负责提供车辆接应、转移赃物或者负责收购、销售赃物,以从中获取差价或者运费,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本院依法对7名被告人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