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二中院对当事人一审拒不出庭,二审提交关键性证据,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适用新民事证据规定进行处罚。此系北京法院首例因当事人迟延举证适用新规则给予处罚的案例。
2021年,北京二中院收到原、被告当事人相同的五个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件,原告系被告公司员工,其在职期间与公司签订了多份借款协议,离职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还款。一审法院经过多次传唤,并进行留置送达,公司一方工作人员均明确表示拒绝出庭应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后,公司提出上诉,否认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提供了原本能够在一审中提交的、影响事实认定的关键性证据。
审理中,二审承办法官胡珊珊就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因双方账目往来繁多,五个案件所涉款项混杂,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将该案件全部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该五个案件的审理结果系因公司一方在一审中拒不出庭应诉并拒不提交证据所致,鉴于公司一方干扰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二中院依法对公司一方作出处罚决定书,并罚款10000元。公司一方对于罚款决定表示接受,向二中院出具了悔过书,并交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