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感谢法院为我们办实事、解难题,解决了我们的燃眉之急。”3月25日,当事人鲍某的家人送来一面印有“怀爱民之心 办利民之事”字样的锦旗送到定远县法院承办法官的手中,连声道谢。
2014年9月,鲍某驾驶的小轿车与庞某驾驶的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相撞,事故造成鲍某身体多处受伤,后经伤残鉴定,其伤残程度已达到六级。后期双方就事故医疗赔偿等进行协商赔偿,但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治疗加之自己子女幼小,家中经济日益困难,鲍某无奈下将庞某、定远县某运输公司及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后述三者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审查证据,摸清案件事实。为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帮助鲍某尽早获赔,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就各方争议的赔偿标准进行积极协商。调解中,承办法官从情、理、法等多个方面深入浅出,释法明理后,双方最后达成一致意见,庞某、定远县某运输公司及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共赔偿鲍某各项损失70万余元,案件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