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3月28日讯(记者 罗徽 通讯员 朱丽敏 陈梦圆)3月26日,由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卢某高空抛物案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依法采纳检察机关量刑意见,当庭以高空抛物罪判处卢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3月1日实施以来,湖南检察机关首例提起公诉的高空抛物刑事犯罪案件。
经检察机关审理查明:3月8日16时50分许,公安民警根据线索来到北湖区香雪路某酒店25楼,依法对涉嫌洗钱犯罪的团伙实施抓捕行动。民警刚进房间,被告人卢某迅速抓起3台手机从房间窗户扔出,企图毁灭证据。
此时,一位老人牵着小孩恰巧从楼下经过,被抛下的手机就落在老人和孩子身边,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公安机关随即对卢某涉嫌高空抛物罪立案侦查。
3月12日,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卢某进行逮捕,并于3月25日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从批捕到起诉仅用时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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