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去年10月,出租车司机石某驾驶出租车,途中因未保持安全距离刹车不及时,撞上了正常行驶的车辆,导致三车追尾,车上乘客王某左手骨折致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石某负事故全责,另两车驾驶员与乘客王某无责。
因赔偿费用沟通无果,王某将出租车司机石某及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至东阳市人民法院。
乘客
王某
我都伤成这样,住院都住了两回了。我只是正常坐出租车啊,人被撞成十级伤残。出租车司机就有义务把我安全送到目的地。更何况,连交警部门都认定过,司机负全责。我可是一点责任都没有!这给我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创伤,他们凭什么不赔我精神损害抚慰金!
是,确实是我全责。但我的车有保险,已经在保险公司投过保了,赔偿要找保险公司啊。
司机
石某
保险公司
乘客王先生的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十几万元,按照合同我们承担。但是司机石先生要求的这5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我们保险合同中有明确列明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赔偿范围的。而且,按照合同纠纷来诉,是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石某赔偿王某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因保险合同中列明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赔偿范围,故保险公司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应赔偿王某其他各项合理损失。
法官说法
民法典颁布前,在合同纠纷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得不到支持,但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弥补了这一空白,根据该条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人格权因违约行为受到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方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时,有权一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本案事故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尤其是对于无过错的王某。因此,合同违约方需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而保险合同中列明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司机石某仍应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