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紧俏时,生产商未按约定交付产品,给购货方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买方要求解除合同时,卖方又坚持要求履行合约,日前,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依法妥善审结了这起发生在去年疫情暴发期间的涉熔喷布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众所周知,熔喷布是生产医用口罩最核心的材料。由于去年年初全球疫情蔓延,口罩等防护物资供不应求,价格不断翻倍,熔喷布的价格也日日攀高,价格从每吨几千元飙升至几万元,极度稀缺、供不应求。2020年4月,买方浙江某贸易公司与卖方天津某商贸公司签订了200吨熔喷布的购销合同,约定3个月内分批次交付,并确定了每日生产量。合同签订后,浙江某贸易公司向天津某商贸公司支付了预付货款3600万元,而天津某商贸公司仅交付3吨多熔喷布。买方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卖方天津某商贸公司则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原告浙江某贸易公司不服该判决,向三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承办法官摒弃机械办案思维,从合同签订时的背景、合同目的以及合同内容的整体情况对案情进行分析研判。涉案合同签订及履行期间正是全球疫情最为严峻的时期,正值熔喷布价格最高峰,浙江某贸易公司购买大量高价熔喷布是为了生产市场紧缺的医用口罩从而获得利润回报,为此双方特别约定了每日生产量,故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具有较高的时效性。被告天津某商贸公司不按时按量交货显属严重违约行为。目前,我国已进入常态化疫情防控新阶段,熔喷布价格已经从去年3、4月份的每吨五六十万元降至几千元,考虑在此情况下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原告浙江某贸易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对合同守约方有失公平。
合议庭对双方在纠纷产生及诉讼过程中的诚实守信情况进行审查并作为重要裁判依据,最终本着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予以改判,驳回了天津某商贸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请。
二审判决依法维护了守约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了社会公平正义,弘扬了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