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三中院依法妥善审结一起发生在2020年疫情期间涉熔喷布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熔喷布是生产医用口罩最核心的材料,由于去年年初全球疫情大暴发,熔喷布的价格从每吨几千元飙升至几万元,且极度稀缺、供不应求。
2020年4月,买方浙江某贸易公司与卖方天津某商贸公司签订了200吨熔喷布的购销合同,约定3个月内分批次交付,并确定了每日生产量。合同签订后,浙江某贸易公司向天津某商贸公司支付了预付货款3600万元,而天津某商贸公司仅交付3吨多熔喷布。浙江某贸易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天津某商贸公司则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浙江某贸易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天津三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承办人摒弃机械办案思维,从合同签订时的背景、合同目的以及合同内容的整体情况对案情进行分析研判。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具有较高时效性,天津某商贸公司不按时按量交货显属严重违约行为。但眼下熔喷布价格已经从去年3-4月份的每吨五六十万元降至几千元,考虑在此情况下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浙江某贸易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对合同守约方也显失公平。
合议庭对双方在纠纷产生及诉讼过程中的诚实守信情况进行审查并作为重要裁判依据,最终本着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予以改判,驳回天津某商贸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