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到期后债务人却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案件再次起诉至法院,是否属于”一事不再理”,原告诉求能否支持?近日,渝北法院民二庭审结一起涉及该问题的民间借贷纠纷,判决被告方某偿还原告王乙等借款本息210余万元。
2016年3月至6月期间,王甲与方某签订两份《借款协议》,约定方某向王甲借款200万元,并约定了利率、借款期限。随后,王甲向方某转账200万元。因王甲与方某就还款发生纠纷,王甲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方某偿还王甲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该判决书于2017年3月发生法律效力,但王甲并未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2月,被告方某向王甲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分五次于2019年12月底前偿还全部款项。2019年5月,王甲死亡。被告方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王甲的儿子王乙等作为王甲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方某向王甲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偿还借款200万元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200万元债务系生效判决书中所确定的被告方某欠付王甲的债务,被告于该判决书生效后再次向王甲作出偿还借款的承诺系其与王某之间达成了新的还款合意,被告未按照还款计划书的约定履行义务,王甲可以就其与被告方某之间形成的还款计划书向法院提起诉讼。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原告王乙等作为王甲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王甲对被告方某享有的本案债权,故对原告王乙等要求被告方某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释法:民事诉讼法中确定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即当事人不能就相同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或者否定前诉生效判决为由重复起诉。本案中,王甲未在判决书生效后的规定期限内申请执行,而是就判决事项另行达成还款协议的,该债权为自然债,可自行向债务人索取,也可以对方不履行还款协议为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本案诉讼是在确认前诉生效判决基础上,发生了新的事实,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中确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