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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法报】以法护航经济发展 打造海事审判精品

发布时间:2021-04-07 来源: 天津法院网 作者:佚名

  日前,天津海事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0年天津海事法院审判工作白皮书》及典型案例,总结了该院2020年“服务型法院”建设工作,以及推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各项举措。

  

  提升服务水平 推进司法为民

  

  2020年,天津海事法院干警在积极投身抗疫一线的同时,加强“服务型法院”建设,为群众提供高效的海事司法服务,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该院依托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无接触”诉讼服务。通过“移动微法院”等平台,开展线上立案、线上送达、线上保全,以及线上阅卷等服务。同时,加强互联网法庭应用,全年通过互联网开庭107次。

  加快推进“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提升海事司法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水平。对诉讼服务中心进行改造升级,增设导诉台、当事人自助服务区等硬件设施,丰富诉讼服务大厅功能。进一步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设立速裁快审工作室,速裁快审案件平均审理天数少于20天。2020年,在全国法院诉讼服务质效动态评估中,天津海事法院位居全市法院和全国海事法院排行首位。

  2020年,该院审执效率再创新高。法定审限内结案率99.82%;案件平均审理天数52.07天,同比下降51.11天;案件平均执行天数37.90天,同比下降30.01天,上述指标均居全市中高级法院第一。

  加大案件“清积”力度。截至去年年底,全院一年半以上未结案件共计7件,同比减少8件,无3年以上未结案件。此外,该院首次执行案件实际执行率、执行到位率、终本率均居全市中高级法院第一,终本案件合格率达到100%。执行案件执结率、执行到位金额等指标均在全市法院排名前五。

  

  保障经济发展 回应社会需求

  

  天津海事法院始终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和关键领域,切实为重大国家战略深入实施及本市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为畅通诉调对接渠道,天津海事法院与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等相关单位签署诉调对接合作协议,设立“京津冀货运代理纠纷调解中心”,加强诉源治理,深化多元解纷。

  2020年,该院依托法院调解平台受理案件845件(诉前调解645件),成功调解683件。全院案件调撤率达64.93%,一审裁判息诉率83.20%,两项指标位于全市中高级法院首位。

  同时,该院出台了《天津海事法院服务雄安新区和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巡回审判庭对雄安新区规划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020年共向涉海企业发出风险提示司法建议4份,与本市部分法院建立服务保障滨海新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协作机制;加强海洋环境司法保护,助力渤海综合治理,深入开展海洋环境司法保护调研等。

  2020年,该院完成庭审直播及录播470次,全年案件信息流程公开率为99.98%。聘任20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特约监督员,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设更加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流程信息和裁判文书公开,文书上网率96.85%,案件流程信息公开率100%。

  

  案例分享

  

  A航运公司因支付租船合同租金与B海运有限公司产生纠纷,A公司在境外某国提出仲裁,虽有仲裁结果,但一直未能收到欠款。A公司向天津海事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承认和执行相关仲裁裁决。B海运有限公司系境外注册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为中国公民;B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公司住所地在境外,在中国大陆无任何财产,天津海事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B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据法官介绍,我国法院受理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属程序性事项,应适用我国法律审查。该规定并没有排除被执行人为国外登记注册法人的适用。在这种情况下,需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这两个条件进行审查,满足其中任何一个条件,法院即具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该案中,案外人北京某海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北京市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亦为宋某;该公司与B公司日常用于沟通的电子邮箱均为同一网址。对于类似本案,被申请人为国外注册的离岸公司,更应当通过确定其主要经营活动、办公场所等所在地,来确定其住所地。以防止这些公司逃避责任,规避法律监管,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环境。

  该案对被执行人为外国注册法人的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受理法院如何判定是否具有管辖权具有指导意义。


原文链接:http://t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4/id/59427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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