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并当庭宣判。
2018年底,本案双方当事人白某、张某参加足球比赛,白某为球队的前锋,张某为对方球队的守门员。在比赛过程中,白某在对方禁区内抢球射门时,张某以铲球动作阻止进球,致双方身体接触造成白某骨折,花去治疗费若干。因张某拒绝赔偿,白某遂诉至法院。
天津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白某理应知晓足球运动属于具有一定对抗性的竞技比赛,仍自愿参加,应视为自愿承担比赛产生的风险,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张某作为守门员,其铲球动作并不存在严重违反足球运动规则的情形,不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即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白某的全部诉讼请求。